2019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当事人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二) 特征:
1. 以自己的名义实行诉讼 2. 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3.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三) 当事人概念的转变 1. 从实体当事人→程序当事人 2. 原因:
1)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的实体权利义务状态,往往在审理完毕后才能确定
2) 实体当事人无法说明无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者亦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现象,反之亦然,如破产管理人
3) 实体当事人的概念不利于通过诉讼、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形成新的实体权利
二、当事人的水平(诉讼权利水平)
(一) 概念: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 分述: 1. 自然人
1) 自然人诉讼权利水平从出生开始享有,到死亡时终止 2) 特殊情况:以业主身份;以雇主身份;以直接责任人员 3) 注意:胎儿、死者在我国不享有民事权利水平 2. 法人
1)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都可作为诉讼当事人
2) 一般来说,清算组作为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的,以企业或企业和法律上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作为当事人 3. 其他组织
条件:自己的名称、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相对独立的财产 责任承担:最终仍然要由法人或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承担 其他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3)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4)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7) 法人清算组织
三、当事人资格
(一) 含义:指在具体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二) 衡量标准:当事人是否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 (三) 例外情况:
1. 对他****利或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管理权的人 2. 为保护死者利益而提起诉讼的近亲属 3. 确认之诉之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四、当事人的认定:以诉状中载明为准 五、当事人的更换 (一) 法定更换 1. 一方当事人死亡 2. 法人合并与分立
3. 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 (二) 任意更换
1. 含义:指在当事人不适格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为正当当事人。
2. 任意更换后,除非得到新当事人的认可,否则不发生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水平(诉讼水平)
(一) 含义:当事人亲自实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二) 民事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水平的公民才具有诉讼行为水平,无民事行为水平和限制民事行为水平的公民均无诉讼行为水平 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一) 当事人诉讼权利
提起诉讼与反驳诉讼;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陈述、质证和辩论;选择调解;自行和解;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的权利。 (二) 当事人诉讼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