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院职工(在职在编、招聘制及返聘职工)。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4小时,下午3小时。
第四条 各管理科室(班组)应实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据科室特点实行月或周排班。实行二线值班的部门应将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职能部门,由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后交医院办公室,并张贴在医院总值班室。
第五条 职工上班或值班应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准备;特殊部门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条 迟到、早退、中途脱岗10分钟--30分钟者扣个人月质控分1 分;30分钟--1小时扣个人月质控分3分;超过1小时计旷工半天,扣个人月质控分5分;超过4小时计旷工一天,扣个人月质控分10分,由科室在奖金核算时扣除。
医院职能科室对管理部门进行考勤时,发现的迟到、早退、中途脱岗,职能科室只对管理部门进行质控,扣质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实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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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月内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八条 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含3天),扣发年终奖50%;年度累计旷工达3天以上,扣发年终奖100%。
第九条 对于因无组织纪律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严重旷工累计满一个月或连续旷工15天者,是在编职工的,医院报上级部门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职工的,医院予以解聘。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 无故不参加应到会议的; 2.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急诊除外); 3. 假期已满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4.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院者。
第十条 建立销假制度。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回院必须向人事科销假。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禁止在医院工作区内进行扑克、麻将等娱乐活动,如有违反的,先行下岗一个月,下岗期间停发工资及奖金,重新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职工着装应规范整洁,不得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及会议室。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来接班,交班者不得离岗,否则交、接班人员均按脱岗或旷工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双方责任。值班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或晚来值班,必须及时通知科室负责人,待批准后方可休息或晚来(极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旷工或迟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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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不能私自换班,否则造成后果追究其双方责任。如需换班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换班,并做好书面记录。私自换班扣双方当事人月质控分2分。
第十五条 职工不服从岗位调动,在组织正式谈话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岗位上班者,从第四天起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如实报送科室全体职工出勤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实际未出勤按出勤报送或实际未出勤但在报送表格中不记录的,造成出勤记录不真实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科室考勤员负责。考勤资料是职工节日福利发放的主要依据。因考勤错误造成职工相关福利发放差错的,由科室承担负责。
请假管理
第十七条 探亲假的管理
1. 本院在职在编和招聘制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已婚职工与配偶或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以汽车、火车、高铁、轮船等医院允许报销的旅行方式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2. 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及计算路程假、路程费用,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
3. 职工配偶与职工父亲或母亲同居一个县(市),职工享受探望配偶探亲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4. 其假期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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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 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 已婚职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职工当年结婚的、见实期(试用期)、当年累计六个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过30天的、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
6. 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其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其自理,超过部份由医院负担。
8. 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八条 婚假的管理
1. 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 2. 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 再婚职工同初婚职工享受一样的婚假待遇。 4. 婚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5. 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第十九条 丧假的管理。
1. 直系亲属死亡,可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程)。 2. 丧假不享受车船费补助。
3. 丧婚假及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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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第二十条 产假的管理
1. 正常分娩假期98天(14周),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系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系晚育的,另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 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5.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
6. 怀孕7月以上,科室不得安排晚夜班。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晚夜班。
7. 怀孕后至产前15天请假的假期及产假已逾期的,不按产假管理。确因身体原因请假的,按病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管理
1. 休假对象:凡本院正式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均可享受年休假。 2. 假期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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