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7]3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政发〔2017〕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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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7〕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2 / 3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
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健全机制,保障安全。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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