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用途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资金管理和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适应新常态、新要求。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市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湛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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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湛江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有: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1.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创新驱动和配套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推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协同创新配套发展。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2.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支持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支持国家、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支持举办“创客广东”创新创业大赛及我市区域赛等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湛江。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3.促进中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支持高成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技术服务。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 2.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建设;支持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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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资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建设。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 3.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支持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法律服务、财税服务、信息化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规范发展;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运营和服务活动开展;支持建立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支持中小企业对外交流合作和中外合作区建设;支持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服务活动开展。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 4.中小微企业服务券。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特定服务机构服务,对其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5.中小企业人才培育。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育和民营企业培训工程(含境外培训)。 (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1.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分阶段给予补助。
2.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民营企业以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
3.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成功的民营企业给予补助。
(四)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 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补助、投资、奖励、贴息、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因素法切块等方式。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部门门户网站上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铙誅3 / 7
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 第十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制和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采用项目制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各县(市、区)按照年度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由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指导)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要求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各县(市、区)、各部门、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 第十二条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应科学、合理选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因素,合理确定各项因素权重,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后,由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政策下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安排和实施,并将具体项目安排计划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属、市属及中央驻湛单位的项目由省属、市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湛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法律负责。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计划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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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 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依托同一核心内容或同一关键技术编制的不同项目视为同一项目。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加强项目现场核查和评审结果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根据资金性质不同,项目单位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 (一)股权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资金作为实收资本计入相关会计科目。
(二)贴息资金按规定用于冲减财务费用。
(三)其他补助、奖励类资金按照项目单位性质及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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