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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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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 规程(试行 )》(国质检锅【2003 ] 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规则一一工业管道》的任务书。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 讨 论修订原则、重点内容以及主要 问题,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3年8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 ,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7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末【2014 ] 21号文向有关部 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征求意见。2015年8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 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5年10月,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 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2018年1月26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兴特种设备目录》《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一工业管道》 (TSG D0001)一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 调整、完善不适用的内容,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

的含义,统一检验结论及检验报告内容;在保证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和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 ;吸纳基于风险的检验等成熟的科技成果,厘清与常规 检验方法的关系; 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企业安全与发展服务。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谢国山”修长征”李光海乔涛史进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秦先勇 合肥 通用机械研究院王冰胡明东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涛 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善江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染华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罗晓明 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胡宝林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王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杨瑞平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装备研究院李春树

目录 1总则

2 “定期检验( 4)

3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11)

4定期检验 记录、报告及结论 (16)S 附则17)

附件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要求《18)附录a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23)附件B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26)附件C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 通知书(30)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规则一一工业管道1总则1.1目的

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 (以下简称管道 )的定期检验 (注1-1,注1-2)。

注1-1:埋地部分管段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规则一一长 输 (油气)管道》

(TSG D7003)的有关检验 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注1-2:动力管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中锅炉范围内管道 除外)按照工业管道分级条件进行划分,其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及其建造所依据的标准执行 ,也可参照4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的锅炉主要 连接管道的有关检验 项目及相关 技术标准执行。 1.3管道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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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 ,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4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

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5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

管道定期检验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共4个级别。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定期检验情况,按照

本规则第3章规定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

1.6和定期检验周期 1.6.1一般 规定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 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 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 9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 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1.6.2基于风险的检验 (RBD周期

管道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 ,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参照本规则1.6.1的规定,依据基于

风险的检验结果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长不超过 9年;

(2)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 9年。

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 高风险的原因, 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措施来降低风险 , 将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的范围内。

1.6.3特殊规定

1.6.3.1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1)介质或者环境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 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 ,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3) ;

(3)改变使用介质 ,并且可能 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5)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 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基础沉降造成管道挠曲变形影响安全的;

(7)检验中怀疑存在其他影响安全因素的。

注1-3: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参见 GBMT 30579《承压设 备损伤模式识别》。

1.6.3.2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 ,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 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 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 ,可以延期检验 ;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按照本规则2.6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 ,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

2定期检验

2.1一般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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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一般在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当管道 运行条件不影响检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也可以基于管道的损伤模

式和风险水平,结合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检

验策略,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2.2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 ,检验机构应当就其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2.3检验前的准备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及安装 说明书、设 计岁样、强度计算书等;

2.3.1 资料准备及审查

检验前,使用单位一般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 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 证明文件) ,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3)改造或者 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证书;

(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以及仪表的校验、检定资料,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 证》《使用登记 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

表一一工业管道》,以及运行 记录、开停车 记录、和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记录等;

料,在管道投入使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 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 视 需要 (如发生改

使用单位和相关的辅助单位(如修理、维护等单位,下同) ,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检验前,检验现场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造或者 重大修理等) 进行审查。

2.3.2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检验人员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供的管道 资料进行审查。本款第(1) 至 (3) 项的资

(1)影响检验的附属部件或者其他物体,应当按照检验 要求进 行清理或者拆除 ;

(2)为检验 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对离地面 2m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等防护装置) ;

(3) 需要 进行检验的管道表面应当被打磨清理,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缺陷的部位应当被彻底清理和干净, 露出金属本体, 进行无损检测的表面应当符合

NB/T 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

(4)管道检验时,应当保证将其与其他相连 装置、设备可靠隔离,必要时进行清洗和置换;

(5)管道检验时,应当监测检验环境中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其含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

(6)在高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运行的管道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缓慢地降温或者升温,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 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伤;

(7)应当切断与管道有关的电源,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验照明用电压不超过 24V,电缆(线)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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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需要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 设置警示标志,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3.3 设备仪器校验检定

按照有关规定,检验所使用的设备、仪句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校验或者检定期内。

2.3.4检验工作安全要求

(D)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并且遵守使 用单位的有关动火、用电、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

(2)检验时,使用单位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和维护等相关人员应当到场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负 责安全监护,并且提供可靠的联络手段。

2.4检验实施

2.4.1定期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 项目应当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和安全附件的检验为主,必要时应当增加表面缺陷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质分析、耐压强度校核、应力分析、耐压试验和汽漏试验等项目。

2.4.2定期检验方法和要求 2.4.2.1宏观检验

宏观检验应当主要采用目视方法(必要时利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检测仪器设备、测量工具)检验管道结构、几何尺寸、表 面情况(例如有裂纹、腐蚀、浊漏、变形等)以及焊接接头、防腐层、隔热导等。宏观检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D)管道结构检验 ,包括管道布置,支吊架、膨 胀 节、开孔补强、排放装置设

置等;

(2)几何尺寸检验 ,包括管道焊颖对口错 边量、咬边、焊颖余高等;

(3)外观检验 ,,包括管道标志,管道组成件及其焊颖的腐蚀、裂纹、泄漏、芝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

热、电弧灼伤,管道支承件变形、开裂,排放(玻水、

排污) 装置的堵塞、腐蚀、沉积物,防 腐层的破损、和剥落 ,隔热层破损、脱落、测湿

以及隔热层下的腐蚀和裂纹等。

首次定期检验时应当检验管道结构和几何斥寸,再次定期检验时,仅对承受疲劳载荷的管道、经过改造或者 重

大修理的管道 , 重点进行结构和几何尺寸异常部位有无新生缺陷的检验。

2.4.2.2壁厚测定

壁厚测定,一般采用超声测厚方法。测定位置应当具有代表性,并应有足够的壁厚测定点数。壁厚测定应当绘制测定点简图,图中应当标注测定点位置和记录测定的壁厚值。测定点位置选择和抽查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产生变形、积液、磨损部位,超声导波检测、电磁检测以及其他方法检查发现的可

疑部位,支管连接部位等;

(测定点的位置, 重点选择易受腐蚀、冲蚀,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和使用中易

(2)弯头(弯管)、三通和异径管等的测定抽查比例见 表 2-1(注2-1) ;每个被抽查的管道组成件,测定位置一

接接头直管段一侧的测定位置一般不得少于3处;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

般不得少于3处; 被抽查管道组成件与直管段相连的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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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余直管段进行壁厚测定抽查;

(3)在检验中,发现管道壁厚有蜡笛情况时,应当在壁厚异带部位附近增加测点,并且确定壁厚异常区域,必要时,可适当提高整条管线测定的抽查比例;

表 2-1弯头(奢管)、三通和异径管壁厚测定抽查比例

注2-1:管道材质为奥氏体不锈 钢,或者介质无腐蚀性,或者 腐蚀 轻微(年均匀腐蚀 速率不超过 0.05mm/年) ,并且检验时已抽查部位壁厚无异党减薄情况的,抽查比例可以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表 2-1 要求的50%。

表面缺陷检测应当采用NBMT 47013中的检测方法。铁磁性材料管道的表面缺陷

检测应当优先采用磁粉检测。表 面缺陷检测的要求如下:

(4) 采用长 距离超声导波、电磁等方法进行检测时,可以仅抽查信和叶异向处的管

道壁厚。

2.4.2.3 表面缺陷检测

(宏观检查中发现裂纹或者有怀疑的管道 ,应当在相应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

(2) 隔热层破损或者可能渗入雨水的奥氏体不锈 钢管道 ,应当在相应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

(3)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对支管角焊缝等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

抽查;

(4)碳钢、低合金 钢低温管道 ,Cr-Mo 钢管道 ,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

于540MPa的低合金 钢管道, 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管道以及首次定期检验的GC1

级管道,应当在焊接接头和应力集中部位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应当 不低于焊接接头数量的5%,并且不少于2个;

(35)存在环境开裂倾向的管道 ,可以在外表面 采用其他检测方法对内表面进行抽

查,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对接焊接接头数量的10%,并且不少于2个;

《6)检测中发现裂纹时,检验人员应当扩大表面缺陷检测的比例,以便发现可能

存在的其他缺陷。

2.4.2.4埋藏缺陷检测

埋藏缺陷检测一般采用NB/T 47013中规定的射线检测或者 超声检测等方法。当检验现场无法实施射线检测或者 超声检测时,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检测方法。首次检

验的管道应当按照表 2-2 (注2-2) 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埋藏人缺陷检测,再次检验时,

一般不再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当发现存在内部损伤迹象或者上次检验发现危险性超

标缺陷时,应当按照不低于表 2-2的抽查比例进行埋藏缺陷检测。

埋藏缺陷检测具体抽查比例和重点部位要求如下:

(DJ)GC1、GC2级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的抽查比例见 表 2-2,GC3级管道如果未发现异常情况,一般可以

的抽查;抽查时若发现安全状况等级3级或者 4级的缺陷,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增加

的抽查比例由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结合管道 运行参数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不进行焊接接头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

表 2-2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检测或者射线检测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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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前言2008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了在《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基础上,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一工业管道》的任务书。2010年7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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