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有关事
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6]48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7 【实施日期】2016.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有关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
通知
(宜府办发〔201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有关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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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有关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赣府厅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各部门、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由相关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条 市本级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在一定期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公文中包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
公文内容仅规范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工,不涉及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2 / 3
的,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具体如下:
(一)对市政府及其部门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市政府及其部门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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