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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临时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规定。
(一)临时工指的是为了满足施工生产需要,按生产周期所聘用的临时性人员,其中包括公司返聘退休人员。
(二)各项目部、钢构厂所聘的临时工(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聘用。
(三)公司所有应聘临时工人员,必须出示本人当年的体检报告单。
(四)项目部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在本项目部的财务、材料、劳资等岗位。
(五)聘用临时工的年龄限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并严格按照《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的管理规定》(九冶人发[2011]99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审批程序:
(一)由各项目部、钢构厂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对所聘用的临时工,统一填写《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专业管理请示报告》、《九冶一公司临时用工登记表》及《临时用工信息表》等,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特殊人员须经公司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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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聘用的临时工须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及操作证复印件等。
(三)审批同意后的临时工,由所在项目部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和《返聘协议》,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和《返聘协议》的临时工,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一年,对期满者,如继续聘用人员,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条 各项目部、钢构厂所聘的临时工,凡工作超出20天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每月由各项目部、钢构厂将上月临时用工增减变动情况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此项工作作为一项管理制度执行(附:每月上报《九冶一公司临时用工登记表》)。
第四条 经审批同意的临时工,由用人单位向公司经营部审批工资标准,未经审批同意的临时工,公司经营部不得审批工资标准。
第五条 临时人员的工资结算表,使用公司统一格式,由本人签字认可后,每半年将临时人员的工资结算表整理成册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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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范围内所有聘用的临时工(包括短期临时工),工作期满后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临时用工离职手续。各项目部将其每年年底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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