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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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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国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等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

(三)鼓励制革企业集中生产和集中治污。提升现有制革园区水平;在具备环保承载能力、资源充足的地区建立制革园区,聚集制革企业集中生产或承接制革企业转移;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的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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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园区外的企业迁入园区;制革园区或工业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园区内企业污水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在制革园区建立集中供热系统,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四)新建制革园区,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并严格按照当地环境容量合理规划园区规模和产能,依法开展园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5年以上的制革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合理进行安全布局,建立园区综合管理机制,实现应急事故的处置。

二、企业生产规模

(一)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生产成品皮革的,年加工能力不低于30万标准张牛皮。

(二)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鼓励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生产规模须符合本规范条件中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的要求。

三、工艺技术与装备

(一)企业使用固体盐对原料皮进行防腐处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进行转笼抖盐,并对废盐回收利用或者单独规范处理,以减少进入制革废水中的食盐。

(二)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节水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排水量。应实施以转鼓浸水为核心的快速浸水工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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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加工工段各工序中采用小液比工艺,水洗采用闷水洗和流水洗相结合,以闷水洗为主的方法;在保证加工需要的前提下合并相关工序的用水操作;在浸灰、浸酸、鞣制等工序采用废液循环使用技术。

(三)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取各种清洁生产技术,减少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氯离子和三价铬的产生量。应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工艺,低灰浸灰工艺,少氨或无氨脱灰工艺,低盐或无盐浸酸或浸酸废液循环工艺,铬循环利用或高吸收铬鞣、低铬、无铬鞣制工艺等清洁生产技术。

(四)现有企业应进行节水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采用节水工艺,采用低硫或无硫保毛脱毛,少氨或无氨脱灰,低盐或无盐浸酸,高吸收铬鞣或低铬鞣制工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浸灰废液或铬鞣废液的循环使用技术,减少废水及污染物的产生量。

(五)新建(改扩建)制革企业应采用超载转鼓、Y型转鼓等节能减排型转鼓,精密型片皮机、削匀机及磨革机等促进制革节能减排降耗的机械设备;现有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应积极采用以上节能减排降耗机械设备。鼓励所有企业采用自动化装备,提升制革行业自动化水平。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低毒、易降解的环境友好型皮革化学品,采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采用游离甲醛、禁用偶氮染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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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企业采用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技术。

四、环境保护

(一)依法执行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

(二)严格执行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分配下达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废水、废气、噪声、恶臭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立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需得到安全处置,处理处置方式要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批复要求一致。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签订合同;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环保设施完备,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通过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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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率、监测数据传输率和数据有效率不低于90%;按期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查报告,配合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六)环境管理制度与环境风险预案健全并有效实施。制定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转;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工程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符合规定。

(七)重金属铬污染防治符合规定。含铬废水收集处理工艺合理、设施完备,保证含铬废水与综合污水的有效分离并单独处理达标。

五、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符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制。

(二)生产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厂房、仓库和工作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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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我国制革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规范行业投资行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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