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长期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长期毒性研究可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的研发提供重要的安全性参考信息,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通过长期毒性研究,可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毒关系和时毒关系、可逆性等;判断受试物长期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推测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和重复用药的安全剂量范围;提示临床试验中需重点监测的指标;提供临床试验中解毒或解救措施的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化学制剂的长期毒性试验研究。
二、一般要求
长期毒性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毒理学研究中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安全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
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
三、基本内容
制剂的开发背景和研究基础各不相同,在长期毒性研究
立题之前应进行文献查阅,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
(一)试验项目的选择 1.制剂注册申请
(1)中药制剂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①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
②处方中的药味用量不超过法定药品标准规定; ③处方组成中不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毒性药材是指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和有毒的药材,如制附子、制川乌、制草乌等);
④处方组成不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⑤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
⑥急性毒性试验(采用最大给药容量、最大给药浓度)未见明显毒性反应;
⑦临床实际用药周期为1周以内。
实际用药周期超过1周者,如符合上述条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能提供可靠的临床安全性资料,亦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2)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于进行长期毒性试验。
(3)本医疗机构已有品种的改剂型品种,如果配制工艺无质的改变且临床用量、给药途径相同,可以免报长期毒性研究资料(缓释、控释制剂除外)。否则,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4)化学制剂注射剂品种,参照新药的注射剂相关研究技术要求进行试验研究,提供申报资料及文献资料。
2.制剂补充申请
(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增加化学制剂的适应症,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变更制剂使用剂量,应当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3)变更制剂规格,此类变更若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4)变更制剂的辅料,此类变更若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制剂的吸收、利用有影响,根据需要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5)变更制剂的配制工艺,如果其配制工艺的改变已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6)替代或减去制剂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若替代药材为毒性药材,或者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应按临床拟用途径比较改变前后的长期毒性反应。
(7)补充完善制剂说明书安全性内容,需提供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二)受试物
中药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所制备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临用现配。
化学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配制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
(三)实验动物
一般应选择健康、成年的动物,雌性动物须未孕。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清洁级或SPF级),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1.种属
通常先进行一种动物(啮齿类)的长期毒性试验。当发现明显毒性时,为进一步研究毒性情况,再采用第二种动物(非啮齿类)进行研究。中药制剂处方中含有历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进口药材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药材标准中标注为大毒/剧毒的药材,或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时,则应进行两种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长期毒性
试验。
2.性别
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
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使用人群范围确定动物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为6~12月龄。原则上,动物应雌雄各半。当临床拟用于单性别时,可采用相应性别的动物。
4.体重
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5.动物数
每组动物的数量应满足试验结果分析和评价的需要。一般大鼠可为雌、雄各10~30只,犬可为雌、雄各3~6只。 (四)给药方案 1.给药剂量
长期毒性研究至少应设3个给药剂量组以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低剂量原则上高于动物药效学试验的等效剂量、并不使动物出现毒性反应,在高剂量和低剂量之间设立中剂量,以考察毒性反应剂量-反应关系。
2.给药途径
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或充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