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评标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招标评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GB50500-2003》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本 办法确定招标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招标评标办法或招标评标办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作为招标、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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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商务标评标委员,应不少于全部评标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不设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但应实行工程预算控制价。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标办法。评标委员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未确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八条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担保制度。
招标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招标人需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对自己所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评标中,如项目编码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码(共12位)为准;如项目编码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该清单项目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如作废的清单项目达到3项以上(含本数)或作废的清单项目造价累计超过单位工程投标报价的2%(含本数),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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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各自打分,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每一分项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取定;
(三)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章 工程预算控制价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并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以招标人向投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不得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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