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破产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1.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举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2.撤销破产重整申请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e6??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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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
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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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 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 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93条)。
3.破产重整程序终止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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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此后进入破产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4.破产重整异议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 原发布者:npyoz67
破产重整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破产重整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一:破产重整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此致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重整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和解适用)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破产申请,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裁定受理______公司破产一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此致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二:破产重整申请书优秀优秀范文 (421字)申请人:王强王强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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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理由: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元,流动资金元,应收帐款为元,资产总计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 5.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 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 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 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 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 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 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 保继续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 以下法律后果:(1)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 执行重整计划的,表明债务人无能力或者无诚意按照重 整计划清偿债务,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 请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尽快弥补因为重整程序而延迟清偿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2)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承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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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 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重整计划即 失去效力,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如免除部分债务、延期偿还等债权调整承诺当然也失去效力。 (3) 已受清偿有效,未受清偿部分继续清偿。
人重 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4)担保继续有效。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企业进人破产程序,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所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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