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域绿地” 的名称还便于在计算中进行城市建设用地内外的绿地统计, 凡是列人“区域绿地”的绿地,皆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指标统计。
表2.0. 4-2单列的原因有二:第一, 为了与表2. 0. 4-1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进行区分。 第二, 本表所列的绿地类别并不是以土地的基本用途作为分类的基础标准, 而是在尊重国土分类标准规定的地类(注: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 划定基础之上, 着重强调绿地的主体功能 (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游憩康体休闲、 安全防护、 苗木生产等等) , 以便于对区域绿地的差别性政策管控。
(2)关于“区域绿地”的分类
区域绿地”依据绿地主要功能分为4个中类: 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该分类突出了各类区域绿地在游憩、生态、 防护、 园林生产等不同方面的主要功能。
关于“风景游憩绿地”的说明
指城乡居民可以进入并参与各类休闲游憩活动的城市外围绿地,“风景游憩绿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内的“公园绿地”共同构建城乡一体的绿地游憩体系。本标准从促进风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角度出发, 基于现实发展状况, 进行分类梳理, 同时考虑未来发展需求, 根据游览景观、 活动类型和保护建设管理的差异, 将风景游憩绿地分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 郊野公园和其他风景游憩绿地5个小类。
“风景名胜区”, 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 自然环境优美、 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主要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划定范围的各级风景名胜区 。 本分类不包含风景名胜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内的区域, 位于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归类于 G139 “其他专类公园”。
EG12所指的“森林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 多为自然状态和半自然状态的森林生态系统, 其功能定位首先是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 兼顾一定的旅游、 休闲、 娱乐等服务功能 。
EG13所指的“湿地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 监测等为主要目的, 兼顾湿地资源合理利用, 适度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活动。
“郊野公园”, 是以较大规模的原生自然风貌和野趣景观为特色, 具有风景游憩、 科普教育等功能。 根据国内主要城市实践、并参考日本和英国同类公园面积要求情况, 郊野公园应具有一定面积规模, 才能保持和发挥自然郊野特色。
“其他风景游憩绿地”, 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以外、 尚未列入上述类别的风景游憩绿地, 主要包括野生动植物园、遗址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中“地质公园”是以具有特殊地质科学意义、稀有的自然属性、 较高的美学观赏价值, 以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分布范围的地质遗迹景观为主体, 并融合其他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而构成的一
种独特的白然区域。 可开展地质遗迹展示、 科普教育宣传、地质科研、监测、旅游、探险等休闲娱乐等活动。
2)关于“生态保育绿地”的说明
指对于城乡生态保护和恢复具有重要作用, 通常不宜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地, 主要包括各类白然保护区、 水源保护地、 湿地保护区、需要进行生态修复的区域, 以及生态作用突出的林地、 草原等。
3)关于“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的说明
指对区域交通设施、区域公用设施进行防护隔离的绿地, 包括各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交通设施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以及能源、水工、通信、环卫等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周边的防护隔离绿化用地。 这类绿地主要功能是保护区域交通设施、 公用设施或减少设施本身对人类活动的危害。
区域设施防护绿地在穿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时, 因区域交通设施、 区域公用设施本身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类型, 所以此种情况区域设施防护绿地仍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地指标统计。
4)关于“生产绿地”的说明
指为城乡绿化服务的各类苗圃、 花圃、 草圃等, 不包括农业生产园地 。 随着城市的建设发展, “生产绿地” 逐步向城市建设用地外转移, 城市建设用地中已经不再包括生产绿地; 但由于生产绿地作为园林苗木生产、培育、引种、科研保障基地,对城乡园林绿化
具有重要作用, 此类绿地分类不宜消失, 应作为单独的绿地类型予以保留,因此本标准将“生产绿地”列为区域绿地下的一个中类。
3 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 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人口数据和用地数据, 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 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3.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 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 。 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 不得重复 。
3.0.3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2011版)对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 计算单位、 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 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
3.0.4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 便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并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 本标准提出了绿地率、 人均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乡绿地率四项主要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作如下说明:
(1)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三项指标如无特殊指定范围, 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
(2)四项指标的计算方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 也可以用于规划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 0. 1条的规定, 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 采用城市现状人口和城市现状建设用地数据; 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 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数据; 用于城乡绿地率指标计算时, 采用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的相应的市(镇)域规模数据。
(3)根据对全国153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绝大多数城市都建有绿地率高于65 %的绿化广场, 且此类绿化广场已纳入公园绿地的统计范畴, 为了管理及统计工作的顺延, 根据各地具体需求和认知习惯, 绿地率高于65 %的绿化广场仍可划入公园绿地
3.0.5 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可得出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的指标。广场用地中仅将“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及合计, 这样既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所有绿地均统计在列, 广场用地中的非绿化面积不会影响指标计算, 又便于衔接和延续现行绿地统计指标。 “合计” 项可得出城乡绿地率, 便于反映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绿地情况。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仍存在的生产绿地,可在本标准表3.0.5中“小计”项之前自行加项,在类别名称中明确类别, 不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绿地, 则不应加项, 应计入区域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