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草原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5]1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