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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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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

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纳入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87号)和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承办201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卫〔2014〕57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对象

(一)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我市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实施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慢性病防治院及全市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技术服务项目和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及性病实验室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督导评估内容

各单位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情况,具体督导评估内容详见《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表》(附件1)。

三、督导评估方法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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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评估采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的督导评估,每年2次(上半年及下半年各1次);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助产机构的督导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各级助产机构自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有关评估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并纳入助产技术管理内容。

四、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表》有关内容和要求,结合本镇街(园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和自查计划,认真开展督导评估工作,确保工作实效。请各助产机构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本单位2014年督导评估与自查计划报我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二)各助产机构要加强对孕产期保健、产科、儿童保健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等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将妇产科、儿科、产科门诊、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防保科、检验科等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医疗质控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履行首诊负责制、未及时提供规范化诊疗和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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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服务措施的医务人员和科室要严肃处理。

(三)我局将于今年7月份开展上半年督导评估工作(具安排另行通知),请各助产机构迅速开展自查,并于2014年6月25日前将本单位的自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计划及完成时间、本单位自查评分的《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表》等)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后报我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四)从今年7月份起实行母婴阻断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请各助产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母婴阻断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附件2)通过局OA书信传递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后于15日前报我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联系人:市卫生局妇幼健康服务科 何玉贞,电话:23281020,传真:23281010。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廖志妍,电话:23329799,传真:22237951。

附件:1、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

作督导评估表

2、母婴阻断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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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方案

东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为加强对我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纳入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87号)和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承办201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广东省预防艾滋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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