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医疗救助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24]30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方法》(粤民发〔2016〕184号)、《转发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效劳及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卫[2016]216号)和《江门市医疗救助暂行方法》(江府[2017]26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大体医疗问题,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救助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大体医疗保险(含职工医保和城乡医保,下同)给予资助,保障其取得大体医疗保险效劳;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类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仍难以负担的符合大体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救助,帮忙困难群众取得大体医疗效劳。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大体原那么 (一)公平、公正、公布的原那么。
(二)托住底线的原那么。
(三)与本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那么。
(四)与城乡居民大体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体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原那么。
(五)实行政府资助、亲友资助、社会帮扶和自救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开展、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工作,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金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金,审批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依照医疗救助实施情形,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安排、落实和划拨,做好医疗救助基金利用治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催促、标准和监督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效劳行为,落实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与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的治理与衔接工作,为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提供便利的效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大体医疗保险务治理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效劳的衔接工作和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治理利用情形进行审计,
协同实施本方法。
市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认定、复核和年度纳入大体医疗保险等相关工作,并将建档立卡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工作,公示医疗救助申请人名单及调查核实结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开平市户籍人口)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为重点救助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已领取《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家庭成员);
3、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依照《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期城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方案(2016-2024年)〉的通知》(江发〔2016〕6号》规定的范围);
4、事实无人抚育儿童(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五、重残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评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