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生产管理及粉末产品的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烟花爆竹和火炸药粉尘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476.1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l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IDT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NEQ NFPA 68 GB/T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
GB/T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50057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文案
标准
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燃粉尘 combustible dust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荆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物质使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 阻爆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尘的通道中设置能够阻止火焰通过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将爆炸阻断在一定范围内的控爆技术。
3.6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 有粉尘和主要是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4 总则
文案
标准
4.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2 企业应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
4.3 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危险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存在。
4.6 安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设备设施未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5 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2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5.3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5.3.1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5.3.2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文案
标准
5.3.3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5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5.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5.6.1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J16的相关规定
5.6.2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5.7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6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应设法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6.1.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1.3 卸料系统应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6.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6.2.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文案
标准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6.2.2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6.2.3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6.3 防止电弧和电火花
6.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6.3.2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6.3.2.1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