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二条 为保证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
第五条 本奖项每一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征文及评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评。
第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
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分一、二、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际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在较高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家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省
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成立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九条 评委会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等5个学科组成学科评审组,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组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由省科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同志组成。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科协(没有科协的由科技处或科研处负责)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及有关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