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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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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

第二条 为保证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学术论文类、学术著作类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四条 评奖范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进行,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交叉边缘科学方面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本办法评选之列。

第五条 本奖项每一年评选一次(具体时间见当年征文及评选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发表的学术成果均可以参评。

第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

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分一、二、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重要突破,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际会议、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在较高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正式出版的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和见解,理论研究上有一定突破,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和突破,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国家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理论性研究成果,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在省

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相应级别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著作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期刊社出版发行。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成立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省内各学科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术成果奖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为完善学术成果奖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相关事宜。 第九条 评委会按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边缘学科等5个学科组成学科评审组,由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本学科组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由省科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部门同志组成。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科协(没有科协的由科技处或科研处负责)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表》。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科协及有关科研

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和补充。第二条为保证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的评审质量,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创新,发现和培养人才,制定《吉林省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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