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控制制度 ——部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等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公司依法实行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健全部自我约束机制,以加强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反对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围与权限
第四条 审计部在公司总裁和董事局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部控制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部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资金、资产的使用、保管进行检查,审查资产、负债、损益及有关财
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3、进行经济效益审计,评价企业经营成果、投资效益及财务状况; 4、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营情况和经济利益分配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计;
5、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委外加工以及修理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投标、工程发包、资金、工程成本、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
6、对公司财经法规执行情况和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参与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
7、对各子公司的经理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任期期中、任期期满、调离、晋升、免职、辞职、离退休);
8、根据公司需要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对各种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进行审计;配合有关单位进行经济大案、要案的调查;
9、对公司与境、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情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10、必要时配合监事局和外部审计组织开展监察与审计工作; 11、公司领导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1、根据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授予审计部如下实施经济处理、处罚的权力:
1、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未经审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2、没收账外资金上缴公司;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八条 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义务。 第九条 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总裁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必须遵循下列标准工作程序:
1、根据领导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和董事局批准后实施。
2、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公司领导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确定
具体审计对象,制定项目审计实施计划(审计工作方案)。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计划,需经总裁批准后实施。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容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容、围和重点; (3)审计方式; (4)人员组织; (5)计划审计时间;
(6)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3、成立审计工作小组,明确审计分工,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4、审计组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背景资料及相关的审计依据资料。 5、实施审计三天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下发审计通知书,通知后直接进点。通知书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围、容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审计人员;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其他工作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实施审计时主要采用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账簿、报表、凭证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经济资料,核查实物、调查访问等方法进行。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核实有问题的事项,做好调查记录或取得有关证实材料,取得的重要证实材料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2)准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3)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注明。
7、所有审计工作底稿都应经过审计组长的审核,编制者和审核者应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和日期。
8、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审计中如有争议应迅速如实向审计部和被审单位的领导反映。
9、审计终结,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经过审计部领导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最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总裁办公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和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10、在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时,被审计单位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意见或维持报告。
11、审计部必须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情况及其效果。
1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七天向公司分管副总提出。在公司未做出修改决定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13、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项目结束一个月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中的主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审计档案的保管指定专门的部审计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