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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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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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下文是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人员行为,加强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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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甘肃矿区)负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嘉峪关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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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县级(市、区)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为主,特殊情况实行涂卡报名。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安排,向应考人员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报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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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各科目应一次性通过。
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会计网”和其他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应考人员参加网上报名考试的,可到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考试合格单;应考人员参加涂卡方式报名考试的,到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考试合格单。
应考人员取得考试合格单后,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考试成绩合格单和填写的《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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