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集团公司关于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领导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 号)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太平集团发〔2024〕80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3本办法适用于太平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4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1.5“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5.1集体决策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和少数人专断。 1.5.2科学决策。注重决策前期的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1.5.3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1.5.4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政策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决策合规、合法。
2.“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
2.1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公司党委和总经理室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2.1.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股东机构和集团公司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1.2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2.1.3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2.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党委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2.2.1公司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级别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由上级管理的领导人员除外;
2.2.2所属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职务的任免; 2.2.3所属机构行政人事部、财务会计部正职负责人职务的任免;
2.2.4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备干部的确定;
2.2.5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集团公司、控股和参股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2.2.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2.3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技术设备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2.3.1年度投资计划; 2.3.2融资、担保项目;
2.3.3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2.3.4养老社区项目经营管理相关事项,包括项目建设期的营销方案、项目经营期的年度营销计划等;
2.3.5第三方养老项目的受托运营管理、以公建民营形式承接政府办养老项目运营管理等。
2.3.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2.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集团公司或者股东机构、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2.4.1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及委托投资业绩考核;
2.4.2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年度投资资金战略配置方案范围内以及公司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调动和使用除外); 2.4.3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2.4.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决策程序和规则
3.1以下“三重一大”事项报公司党委讨论决定:
3.1.1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