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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的重要参考之一。多次违反要求并经部门主管提醒后仍不改正者,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医院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否则视为旷工。
第二条 缺勤处理:
1、迟到:月迟到三次按旷工一天论,三次以上每次迟到均按旷工论,月三次以内迟到每次扣薪50元。
2、早退:早退按迟到方法执行。
3、旷工:当月内旷工一天,双倍扣罚当月工资,当月内旷工两天(含两天)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考勤卡由人事部门提供,个人按时打卡,不得代打卡。如有发现,双方每次均按旷工1天处理。考勤卡任何人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节 员工培训
第一条 院方为每位员工提供与其岗位及服务相关的技能培训。包括入院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及其它培训。根据业务需要安排进修、学习考察。
第二条 培训采用集中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内部培训与院外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与福利
第一节 薪酬规定
第一条 报酬原则
1、薪酬标准:按院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和合同约定执行。 2、薪酬结算:合同制员工按月考核结算,工资结算期为上月。
第二条 工资发放依据医院标准根据岗位区分、责任轻重、风险大小、效益高低、工作表现等综合评定,院方对每位员工的德、能、勤、绩方面定期评定,以此作为工资增减的依据;工资由院财务于每月10日发放,院方根据国家规定在支付每次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奖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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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依效益发放,要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院部对杰出员工给予特别奖金。
第四条 在当年盈利的前提下,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整,使员工实际收入有所增长。(具体调整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津贴规定:凡担任组长以上职务者均享受不同级别的职务津贴;放射、检验、B超、病理专业人员享受相应津贴。特殊贡献人员,院报董事会评定后可给予特殊待遇。
第二节 休假规定
第一条 病假:病假需交病情证明书(必须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医保医院提供),或本院主治医生开掘的医务科长审批的证明书。对于普通疾病(如感冒发烧、肠胃炎)须于上班后1小时内与办公室联系申请病假,并在病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交请假条及有关证明。特殊原因无法事先请假,应请代理人代为请假,并在假后说明原因,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职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科主任批准交人事部备案;两天以上需经院领导审批交人事部备案。未经批准而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两天以上,医院予以解聘。事假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也可先抵销每人每月4天的 休息日,第五天起按天扣发相应的工资。连续事假超过7天,经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 休假:实行每周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医院统一安排。 第四条、婚、丧假
1、员工结婚可连续休息一周,只享受基本工资。
2、丧假:仅限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可连续休息三天。
第五条 个人因病、因事假,未经医院同意,一律不准擅自找人替班。
第三节 生活福利待遇
员工在本院指定的住房居住和食堂就餐的享受相应的生活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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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奖惩制度
为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水平,弘扬正气,奖优罚劣,特制定以下奖罚制度。
第一节 奖励
凡有下列行为者,医院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一条 医疗技术精湛,工作成绩突出,在抢救高难、危、急、重症病人时有功,为医院创造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第二条 敢于同损公肥私、失职渎职、偷窃等不良现象做斗争,在维护医院利益,制止重大事故及医疗差错、纠纷的发生中表现突出,使医院利益和病人生命免遭破坏,为医院带来良好声誉,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三条 对医院工作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并有显著成效者。 第四条 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各级各类考核考试中成绩优异,或在本职岗位上任劳任怨,默默奉献,成绩突出者。
第五条 在优质服务活动中关心、体贴、帮助病人而受到病人的表扬;或在工作中遭受委屈而表现出高尚风格者。
第六条 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院以及省、市医学空白,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或荣获市级以上科技论文奖、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或受到上级各有关部门立功表彰者。 第七条 奖励形式:
1、大会表扬或通报表彰;
2、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品或奖金; 3、晋升工资或提前转正、晋级;
4、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推荐,作为劳模或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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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罚
凡员工有违反院内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解聘:
1、凡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员工个人负责,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予以解聘。
2、员工违犯本院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累计达3次以上(含三次),立即解聘。 3、员工发生与病人争吵、打骂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分等直至解聘。
4、不得私购药品、器械在院内出售,如有违反将没收全部药品、器械,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并予以解聘。
5、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病人的红包或物品;不得私下收取各种业务介绍费,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退回红包或业务费收入外,还将处以五倍的罚款,并予以解聘。
6、不得私自将医院财物据为己有、出售或转让,一经查出,按盗窃论处,除收回所收款项、扣罚当月工资外,并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凡员工故意损坏医疗器械及设备,除照价赔偿外,还将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予以解聘。
8、担任药品、物品采购、保管职务的员工,不得少买多报或低买高报,不得私拿回扣。如有违反,将处以同等数额5—10倍的罚金,并予以解聘。
9、不得私自向其它医疗机构介绍病人。正常转院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否则将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并予以解聘。
10、严禁差错、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医疗、护理差错,根据类别分别处以以下罚款:一类1000元,二类500元,三类100元。凡发生严重差错,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予以解聘。如发生医疗事故,其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关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并予以解聘。
11、利用他人的医疗缺陷,夸大事实,挑拨医患关系,或在诊疗工作中推诿,争抢病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聘。
12、故意不服从上级指示或无理顶撞领导,无理取闹,蛮不讲理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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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向医院提交虚假证明,伪造个人证件及个人档案者,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14、有偷窃或非法占有病人、医院或其他员工财物的行为,或包庇偷窃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15、向医院的竞争对手或其他机构泄漏本院信息,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16、未经许可,连续旷工达两天以上(包括两天),即时解聘。 17、其它规章制度中规定应当予以解聘者。 第二条 警告处分及罚款
对以下行为,均给予警告处分及罚款。警告处分通报全院,罚款数额则视具体情节由医院领导研究决定。
1、不执行医德规范及相关条例,上班精力不集中,服务态度生硬,不尊重病人而遭病人投诉,经查实后,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罚款。
2、各临床医疗、护理、医技人员不执行医院制订的各项医疗安全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其他科室工作及医院工作进度者。 第三条 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
1、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干私活,带小孩或睡觉者。 2、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院内环境卫生者。 3、上班时衣冠不整,不穿工作衣,不佩胸卡者。
4、上班时嚼口香糖或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大声喧哗,嘻戏打闹,穿工作衣进 出食堂、上街,在非吸烟区吸烟者。
5、工作安排不合理,致工作场所秩序混乱,环境卫生差者。 第四条 其它
对违反《医德规范》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安全与消防
第一节 安全规定
第一条 保证医院安全是每一个员工的职责,也是医院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前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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