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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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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K-DG 安全生产标准作业文件 文件名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AQ-ZD-033-B 1 / 6 作成: 文永杰 分发部门: 审核人: 批准人: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1.0 1.1 1.2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与分工 4. 工作程序 5. 作业管理

6. 相关支持文件/记录

更新日期 2013.6.1 2015.5.11 2017.9.23 备件人 赵甘霖 文永杰 文永杰 更 改 简 述 新发行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SMK-DG 安全生产标准作业文件 文件名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AQ-ZD-033-B 2 / 6 1. 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健康管理的单位。 3. 职责与分工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2 总务部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

测结果。

3.3 总务部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负责职业健康隐患检查及治理。 3.4 总务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 3.5 总务部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4. 工作程序

4.1 职业病的概况

4.1.1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本公司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物质主要有酒精、清洗剂等危险品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4.2 职业病分类

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4.3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安全主任负责新建及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建

SMK-DG 安全生产标准作业文件 文件名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文件页码 AQ-ZD-033-B 3 / 6 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设和设施,总务部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健康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健康隐患,应纳入本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

4.4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本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本公司不得解除中止原劳动合同。

4.4.2

本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健康和职业病防治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健康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总务部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总务部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4.4.6

总务部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督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

3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0-1)

SMK-DG安全生产标准作业文件文件名称: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文件编号文件页码AQ-ZD-033-B1/6作成:文永杰分发部门:审核人:批准人: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造部0.更改记录版本1.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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