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 理规范(2019)
各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
现将《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 使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巾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武汉市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实验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管 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学(以下称院校单位)实验 室内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落实院校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预防和 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院校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有关组织机构、 人员、制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废弃及应急管理等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院校单位实验室。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院校单位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 验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的实体实验场所及配套的辅助、附属设施,不包括中试及以上规模的 试验场所。储存室是指临时或短期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的剧毒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 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符合剧毒物品毒性判定标准、 标注为剧毒化学品的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并公布的《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实验室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以单位名义依法统一向具有合法资 质的单位采购,及时将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 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录入武汉市危险物品安全信息平台。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采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委托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的单位进 行运输,严禁私自运输、委托寄递物流或随身携带、夹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乘 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采购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统一保管,不应 露天存放。
第九条单一建筑内实验室使用、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化学 品的数量不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条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 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制度。
第十一条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确需转让的,应当 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 关治安部门报告。在单位内部进行转让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后报保卫部门,到所在地公安机 关治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院校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院校单位各级领导要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 机构。
第十四条院校单位应指定具有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划、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培 训考核等工作。
第十五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 员负责本部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剧 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院校单位应制定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 理制度:
(三)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个体防护装备、应急器材配备及管理制度; (六)应急管理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院校单位应编制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内部输送、使用和废弃 物收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上堵。 第五章人员要求
第十九条实验室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全而负责,实验室负责人 负直接管理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应亲自负责或指派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具备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知 识和管理能力,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管人员应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 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规定的条件,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无收容教育、 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储存室保管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并保 留培训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培训工作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给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三条储存室保管人员、实验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所接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毒害等特性、安全防护要 求、应急处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