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益,降低车辆运行费,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检察机关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基本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院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负责车辆的年检、维修和油耗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用车实行申报制度。各部门正常用车(包括市区用车)至少提前一天联系,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天下午5点。用车部门要认真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时间、到达地点、乘车人、用车事由等都要填写详实,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名,报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再行申请。x市内用车由办公室批准。x市外或节假日用车必须报办公室分管检察长批准。省外用车必须报检察长批准。紧急用车来不及书面申报的,先口头报批,用车后补报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车辆使用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早后晚”的原则,根据任务需要妥善安排调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使驾驶员出车。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驾驶人员执行任务一律凭车辆管理员电话通知或出车通知单出车。未经批准出车的,一经查实或因此发生问题,后果自负,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条 派车时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的原则,并根据任务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办案用车;同一时间前往同一方向的合并派车;市区以内、路途较近、公务不急、出差人数较少的原则上不派车。鼓励干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干警外出学习、培训、考试等,一般不安排车辆接送;在市区四公里以内、无紧急情况,原则上不派车。各部门应努力减少不必要或重复用车,对同一时段申报前往同一方向执行任务的,一律合并派车。
第六条 严格车辆外出管理,驾驶人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严格执行派车路线和派车时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派驾驶员出车。
驾驶员驾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用车部门或个人无权改变行车路线,不得随便停放车辆,注意处处维护好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遇有特殊情况非改变不可的,要提前联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前往;在x市及各县区内执行任务的车辆原则上当天返回;因情况特殊、任务紧急当天不能返回的,须事先跟分管领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切实抓好安全行车,车辆要及时维护,做到勤检查,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办公室将定期组织驾驶进行政治、业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