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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氟化工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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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4-1-1发布 2024-1-1实施

DB37/T 3201—202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xx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xx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

I

DB37/T 3201—2024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xx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氟化工行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xx省氟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

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xx省氟化工行业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II

DB37/T 3201—2024

氟化工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氟化工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和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氟化工行业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作业指导书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T 2972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化工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健全机构 4.1.1 成立领导小组

4.1.1.1 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具体开展。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1.1.2 企业全体员工、承包商和相关人员,应按照各级部门部署要求,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4.1.2 成立工作小组

企业各级组织应按照专业分工,分别成立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级组织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专业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责如下:

1

DB37/T 3201—2024

——安全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相关制度、工作程序;

——生产、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 4.1.3 其他人员

企业全体员工、承包商和相关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4.2 完善制度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考核的管理机制,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参见附录A,确保治理措施的落实。 4.3 组织培训

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培训学习,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保留培训记录。对已排查出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培训预防控制措施、应急措施。 4.4 全员参与

企业应从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使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隐患分级

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1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 重大事故隐患

5.1.2.1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1.2.2 以下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岗的;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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