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把握大局方能服务大局
【摘要】什么是法治,什么又是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究竟什么是大局,怎样做才叫服务大局?当法律在所谓“服务大局”的美丽面纱的掩盖下一步步沦为政治统治的工具的时候,我们还有法治可言吗?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本文提出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沿着正确的道路走下去的方法策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 服务大局 法的本质 一、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1)全局性。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治化,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古代法治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
(2)整体性。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
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
(3)目的性。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二、服务大局
罗干同志2006年4月11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并进一步指出“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这一提法实际上表明了法律与大局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是工具、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会导致某些缺乏法治理念的单位或机关以及某些国家干部打着“服务大局”的幌子,越过法律的雷池,置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于不顾,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国家权力谋取私利。如果单纯为了服务大局而至正当程序于不顾的话,法律迟早也会沦为统治者恣意而为的手段而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所称的“大局”,最主要的是特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核心利益的大局。
服务于这一大局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性质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
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大局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所在,是法治的伟大历史使命。
三、“法眼”监控下的“大局”与“大局”指导下的法律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党的十五大报告里所说的依法治国即法治与服务大局是完全一致的,它和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一起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这里依法治国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晰。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重要工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依法治国就是为了防止个人的专断和任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但是,服务大局即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西方的法治观念却是不相容的。当然,无论是西方的法治还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治也有共同之处。第一,它们都是对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系的确认和保护,只不过它们所确认的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已;第二,反对个别人包括领导者的任意行为,实行规则治理,凡是反对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无论哪个社会的法治都是不允许的。
要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信任,在社会中建立起守法的传统,真正达到法治的理想状态,这就要求,必须把大局的利益具体化到法律之中,通过法律过滤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