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
1.1.1 为了加强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在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的条件下,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安全施工,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1.3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的要求编制,并与其配套使用。
1.1.4 智能建筑工程的安装与调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设备技术文档的要求进行,所用的材料,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
1.1.5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中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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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谁、规范的规定。
1.2基本规定
1.2.1一般规定
1智能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制应符合本章后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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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的要求。保留此条
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1.2.2产品质量检查
1 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控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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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硬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霏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件(包括软件资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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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
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1.2.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
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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