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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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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

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5〕44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民三庭、立案庭。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

题的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行为,省高院执行局、民三庭、立案庭就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中审判与执行程序衔接等方案进行专题讨论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包括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即裁判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侵权

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据该裁判重新申请执行、要求停止侵权。权利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当立一个新的执行案件。 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停止侵权。

二、裁判尚在执行阶段,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或停止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属未履行裁判义务,在原案中予以强制执行。“尚在执行阶段”包括终本结案的案件。

三、裁判生效后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分两种情形:1.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论侵权行为是持续还是反复,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但针对该裁判生效后发生的侵权主张赔偿的应另诉。2.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就新的事实另行起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办〔2015〕44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我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民三庭、立案庭。特此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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