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告
为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公布、公平、公正,依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蚌政办[2024]13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治理工作的通知》(蚌政办秘[2024]115号)、《蚌埠市农业转移人口专项配租方案》(蚌保组办[2017]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形,制定禹会区第六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现通告如下:
一、房源位置及套数
本次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共626套,具体位置如下:吴湾路旧城改造配建公租房项目196套,大禹家园项目430套。
二、保障范围
(一)确保家庭
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符合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户,离退休人员,临时借租过渡户(拆迁还原过渡户),城中村改造中的农转非人员,特殊住房困难家庭,企业组团承租,农业转移人口
等其他常住人口(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稳固就业类家庭(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户籍持有居住证)。
三、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需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各类家庭除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外,还应在2017年8月21日前相应具有以下各类规定条件:
(一)确保家庭
一、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不含16平方米)之内,家庭住房总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不含48平方米),且具有如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属本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供养、抚育或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中长期生活和居住;
(2)假设居住违章建筑的,需辖区征迁部门提供认定的相关证明,并许诺配房时自行拆除该违章建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或具有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5年内无个人私有衡宇产权交易(含法院裁决书),10年内无公证赠予、过户资料和现规定范围之内无承租保障性住房、单位公房等记录。
二、外来务工人员
(1)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定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社保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3)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3、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对外来户籍的,已与本区用人单位签定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本区户籍的,假设户籍落在父母处,需查核户口薄上人员的私有房产情形等;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出具查核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没有自建保障性住房的证明(申请单位出具证明)。
(二)参与剩余房源配租的家庭 一、7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家庭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孤寡老年户(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