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
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七条 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 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药品时,应结合用药实际,高、中、低档药品兼顾。采购目录和价格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防止“二次攻关”。
第十条 采购方和成交商要及时响应网上采购平台报出的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和有关药品采购供货信息,并根据采购计划调配相应的药品,以确保临床用药需求。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成交药品信息和临床用药需要,依据《合同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自成交结果挂网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商签订书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各自存档,其中一份交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合同文本由经办机构依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印制,并制成电子文档,进行分类统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可采取总合同和批次订单合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所选药品的情况,在总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网上提交采购计划和采购订单的方式,分期分批按订单采购,合同采购总量等于分期分批订单采购数量之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包括成交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与包装单位、生产企业、配送要求、成交价格、采购数量(应以上一年度实际采购数量为总合同的基础采购数量,每个合同量至少要达到半年的临床用药量)、回款方式、回款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网上发出的采购订单,一经成交商确认后,均为成交数据,成交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批次订单合同,订单合同是书面总《药品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每月25日前定期在网上发出下月的采购订单,以便成交商组织准备货源,如因网络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应及时采取其它措施,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并在平台上补发采购订单的信息内容,以保证信息统计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禁止合同外采购行为,确保合同采购率在95%以上,并按合同约定做好药品采购计划、验收、入库、使用、结算、付款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成交商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的,医疗机构有权提请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该成交商同品种所有成交资格,宣布其成交无效。医疗机构要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对严重拖欠货款的网上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凡违反合同的行为的,应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配送管理
第十九条 凡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获得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经审核符合配送资格的企业,在平台上挂网公示。凡网上采购平台系统
中显示的配送企业都是经注册、审核合格的企业,医疗机构可从中选择配送企业。
第二十条 配送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市、州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为“配送单元”。成交的生产企业应指定经营企业按整体“配送单元”进行药品配送,不得仅对“配送单元”中的少部分医疗机构配送。
第二十一条 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医疗机构和成交商(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双向选择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GSP资质的投标人可享有优先配送权。但在配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由成交的生产企业指定“配送单元”所在辖区内具有GSP资质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第二十三条 成交商必须满足全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依据《药品购销合同》及时响应采购平台的采购订单信息,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疗机构的各项供药需求,无论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成交的生产、经营企业都要及时、足额、足量保证供药。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采购计划、订单要求为准,配送时间从成交商确认采购订单算起,一般正常采购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或按招标文件规定:急救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小时,一般药品的配送不应超过48小时。
第二十四条 成交商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并保证药品的质量。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为药品说明书最长有效期,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需要,防潮、防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