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为规范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二)本办法所称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三)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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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中央、省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分工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辨识。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以及存在冒顶、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
(二)规章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审批管理。
(三)警示标志。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工贸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包括有提醒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批准允许进入有限空间等内容。
(四)教育培训。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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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五)作业审批。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需要隔断(隔离)的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核和分管负责人批准。
(六)防护用品。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配备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安全绳索、救生梯等防护用品和器材。
(七)应急救援。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救援预案。
(八)发包管理。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对存在多个承包方、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有效措施。
三、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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