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局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完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产权属于****市公路局的养护机械设备,包括养护施工机械、养护运输设备、生产动力设备、仪器试验设备等。
第三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备的购置、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改造及报废进行综合性管理,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坚持购置与使用相结合,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从生产实际出发,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公路局负责全局的设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设备的
管理办法。
2、负责建立完善的设备信息技术档案;负责编制、上报本地区发展规划
和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负责设备购置、出让、报废、更新等的审批,并对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出租(借)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设备的管理、检查和考核以及推广应用新设备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4、负责下达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及经费。 5、负责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处理重特大设备事故。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省、市设
备管理办法。
2、负责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详细的设备信息技术档案,并明确设
备的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出租(借)的管理。
3、负责编制、上报设备的年度购置、更新、报废计划和管理、操作和维
修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4、负责对日常设备管理的检查、考核、整改。特别要加强分局出租(借)
给养护公司使用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双方对设备使用与维修的责任与义务,制定细致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办法,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完整完好。
5、负责组织实施设备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
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应用先进设备和管理经验。
6、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类、处理及上报工作。 7、负责编制和上报设备管理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编制设备年度购置、出让、
更新和报废计划以及人员教育培训计划,于每年1月30日前上报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审核后下达具体购置、更新、出让、报废和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 设备购置由市公路局根据先进优质、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配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对有省补资金的设备,由市公路局汇总上报省公路局,参与省统一组织的设备采购。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条 新购设备要有严格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试运行手续。进口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在索赔期内处理完所发生的问题。自制或
改制设备必须经过3至5个月生产试用期,通过技术鉴定和验收后再作价入帐、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新购或调入的设备验收合格后,做好固定资产的编号登记、建帐立卡等工作,办理财务入帐手续后正式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设备应建立一机一档(附件一:机械设备使用维修手册),一式两份,上报市局一份。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设备资产档案,设备档案信息,设备原始记录、设备台帐、报表的填报要做到及时、准确、齐全、规范。
第十三条 设备台帐、卡片和档案须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填写。设备调出本单位应撤销台帐,卡片和档案移交调入单位;设备报废时,帐卡均应撤销,档案按管理规定保存一定年限;设备因进行技术改造而使技术性能或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帐卡,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暂时不使用的设备可采用出租的方式提高其利用率,但要签定租赁合同,约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收取合理的租费,租费标准原则上实行市场定价,不能低于该设备的台班费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闲置和不适用的设备,应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调拨、转让,不得擅自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设备的折旧按相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执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公路局批准同意后按报废程序处置,同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以下情况可申请报废:
1、机械损耗严重,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质量,或
虽能恢复技术性能,但不如报废后更新更经济的设备;
2、损耗虽在允许范围内、但技术上已落后、经济效益很差的设备; 3、 到达设备使用年限,技术性能已达不到国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或大修虽能恢复性能,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设备;
4、 耗高、效率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技术改造
又不经济的设备;
5、自制非标准设备,无继续使用价值的或因事故等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无法修复的设备;
6、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清查内容包括:上级设备补助费的使用、设备帐卡物是否相符、设备的经济核算、租赁、出资协议签订情况、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的技术状况、设备事故报告等。清查工作以各单位自查为主,市公路局将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以上的设备管理、使用和租赁(借)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同时通过通报形式反馈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省市检查需整改的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继续教育,同时组织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市局根据每年实施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下达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掌握本单位的设备使有和租赁情况,每月月底前向市公路局报送“****市公路局养护机械使用情况月报表”(附件二)。同时在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年度养护机械设备汇总报表(2009年已作要求表式相同)。
第五章 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重视设备的存放和保管工作,逐步建立相应的库房,分别存放,库房应符合干燥、通风、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应制定合理可行的设备使用、检查、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制度,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养护和施工需要正确选配设备,按照设备的技术规范和维修保养要求,做好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负责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对于价值在万元以上的设备,各使用单位应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得操作与证件不符的设备或将操作证转借他人。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且技术状况完好的设备和停用待技术改造的设备,经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封存。启封时,需由批封部门办理启封手续,并进行维护及试车后,方可交付使用。设备封存期间,必须设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况,并做好防雨、防潮、防蚀、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如因管养不当、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设备及附件的精度或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均视为机械事故。
第二十九条 机械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管理人员应立即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技术鉴定,做到“三不放过”(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管理、使用、保养、维修等进行
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使设备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市局每年将组织一次综合检查,主要检查机械使用、维修、保养、管理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经济处罚:
1、未按要求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或建立的技术档案不齐全、不完整;
2、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或价值在万元以上的设备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保
养的,因管养不当、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设备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
3、未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备租赁、报废、出让手续; 4、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未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公路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