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专门及反应单\记明专门缘故及处理计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专门反应单\记明专门缘故及处理计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
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预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要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上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此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治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预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 \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 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此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幸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幸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 \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 税务
(一)免物资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物资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出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物资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状\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出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出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赶忙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出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出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单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治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进口治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 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托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量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赶忙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账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账,并将记账情形记入\税捐记账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账额度操纵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物资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账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 报关进度操纵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时期,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操纵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觉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形,判定信用状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 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专门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赶忙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托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节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要紧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供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治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
等。
第三十四条 专门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觉专门情形,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