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燃
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内建人[2017]9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2.24 【实施日期】2017.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
理办法》的通知 (内建人〔2017〕99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及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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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加强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化、制度标准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颁发、复检、变更、注销、补办等)、继续教育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分为:
(一)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岗位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检查。 2 / 3
第二章 培训与考试
第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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