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诉因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在股东资格方面,有限公司所有股东可以起诉,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起诉。一审法庭辩
当事人
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2)被告:造成公司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
(3)第三人: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书面请求交叉起诉: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前置程序
(2)若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提起诉讼。
(1)原则上,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被告应向公司返还财产或者赔偿公司损失。股东请求
诉讼效果
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全部或者部分胜诉后,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实战: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答案】B六、股东除名制度1.股东除名的适用事由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事由仅仅包括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情形。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依其规定。
2.前置程序
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履行催告义务,并经过合理期间。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方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决议程序
(1)公司必须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不得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2)在股东会上,被解除资格的股东无表决权。4.善后措施处理
解除股东资格之后,应当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缴资义务。在此之前,被除名股东仍然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实战:甲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三股东出资数额和持股比例为:宋某6万元、高某4万元、乙公司90万元。在甲公司章程规定的缴资期限(2017年6月30日)到来时,宋某和高某缴清了出资,而乙公司分文未缴。7月1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缴资,但是乙公司以财务紧张为由拒绝。9月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三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记录载明:“到会股东就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宋某、高某同意,乙公司反对,表决结果为提案通过。”由于乙公司不认可该决议,宋某以甲公司未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股东会的决议有效。请问:
(1)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2)在该次股东会上,乙公司是否享有表决权?(3)该次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4)假设乙公司被依法解除股东资格,则其持有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1)乙公司作为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解除乙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已经具备。(2)乙公司不享有表决权。(3)该次股东会决议有效。(4)应当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缴资义务。在此之前,乙公司仍然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七、股东的义务
一般义务
(1)出资义务;(2)不得抽逃出资;(3)参加股东会;(4)不干涉正常经营;(5)不得滥用股权。
抽逃行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
法律后果:向公司返还本息,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返还,有限公司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滥用行为:(1)滥用财产管理权,无偿占用、调拨公司财产;(2)滥用表决权,强行通过不利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会决议;(3)滥用经营管理权,越过公司股东会、董事
滥用股权
会等决策机构,代替公司作出决策,以股东意志代替公司意志。
法律后果:(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法人人格否认。
*拓展一:未出资、抽逃出资与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若股东认缴的出资已经缴清,即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甚至破产,股东也无须额外承担责任。但是,若股东认缴出资尚未缴清,或者抽逃出资,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在欠缴出资本息或者抽
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依然是有限责任的范畴。即便多个股东都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属于有限连带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
但是,当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丧失了人格基础——独立财产的时候,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属于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拓展二:深石原则
所谓深石原则,是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破产法解释(二)》有限度地引入。该解释第46条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实战: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张三与天问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对于张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案】张三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具体而言,属于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有:(1)天问公司及其他股东李四、王五有权要求张三返还50万元及其利息;(2)若天问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张三在50万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若经天问公司催告,张三在合理期间未返还,天问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张三股东资格。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董事可以是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也可以不是。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
人员范围
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可以是股东或股东委派的代表,也可以不是。监事会中应有不少于1/3的职工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任职资格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相互兼职,但监事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1)违反上述条件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则该委派行为、选举行
法律后果
为和聘任行为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实战:甲公司于2024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A.王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14年6月刑满释放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1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1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违法经营于201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九、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忠实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于公司,不得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般义务
在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维护公司利益。
勤勉义务: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谋求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特别义务
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上述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所得收入的,还应当赔偿差额部分。
实战一: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租赁合同无效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答案】D
实战二:甲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主营业务为化工原料和产品销售。胡某自2014年起担任甲公司总经理。虞某2013年开始在甲公司工作,2014年起担任甲公司业务经理。
2015年8月,胡某、虞某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甲公司,并于同年9月发起并成立了乙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胡某认缴出资人民币30万元,虞某认缴出资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化工原料及产品、商务信息咨询,由胡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甲公司基本相同。2017年7月,甲公司以胡某、虞某、乙公司侵害公司利益为由,将三者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虞某在乙公司的全部收入所得归甲公司所有并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应停止经营与甲公司相同的业务。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法院应当判决胡某将其在乙公司的收入归甲公司所有,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是:(1)本案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仅为胡某一人,虞某与乙公司都不是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2)胡某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构成竞业禁止义务之违反。(3)胡某应当将其从乙公司所获得收入,包括劳动报酬和投资收益,归还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