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6〕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精神,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 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
《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要紧紧围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这一主线,以确保发放、扩大覆盖范围、改革计发办法、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管理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市、县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实行重点监控,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养老金发放到位。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扩面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要开设个人缴费专门窗口,方便参保缴费。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制定年度扩面计划,并于当年2月份前向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达扩面任务;要对扩面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督促扩面工作的开展;要改进管理服务方式,采取建立社保登记与工商年检联动机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加强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提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
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建立我省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决策、协调和议事作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建设,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七、加快实施省级统筹步伐。 提高统筹层次,在全省范围内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