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育人视域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究 ——以独立学
院为例
谷永超
【摘 要】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新要求,也是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法治保障。现阶段我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存在封闭办学、缺乏创新等问题。因此,必须进行调整,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协同社会力量,选聘实务专家到学院任教;选聘学院法学专业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着力推动建立实务部门接收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习。 【期刊名称】《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4(024)006 【总页数】3
【关键词】协同育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基金项目: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教学改革项目资助计划《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综合改革与实践》(MSJG 2017052)
构建全方位全过程深融合的协同育人新机制是《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的重要内容。为了落实法学专业协同育人的要求,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中提出,“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因此,独立学院必须对法学专业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国家协同育人新机制下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要求。
一、法学专业协同育人人才培养模式的价值考量
1.符合国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要求
高等教育是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教育部于2024年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本科院校要建立与社会用人部门合作紧密的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培养目标协同机制,与相关部门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标准。健全教师队伍协同机制,统筹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健全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将社会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教育教学内容。健全管理协同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与高校搭建对接平台,培养真正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就是既要发挥本科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也要本科院校和社会用人部门协同,唯有如此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合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才。不难看出,在国家积极推进协同育人新机制的大背景下,对法学专业原有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2.符合国家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
2024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实施,其主要目的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从而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法学实践教育,找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结合点,提高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国家要求法学院校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切实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一方面要健全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的双向人才交流机制,有计划地选聘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选聘高校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另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实务专家参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体系
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不断提升法学专业的协同育人效果。由此可见,以协同育人新机制为核心,积极探索法学专业的人才模式是国家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必然要求。
3.符合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国家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把法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成具有理论联系实践能力的人才,使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满足社会用人部门的需要。这种具有理论联系实践能力的人才也是我国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等用人部门翘首期盼的人才。遗憾的是,我国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极度重视理论灌输,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能力的训练和培养。通过协同育人新机制的贯彻实施,法学院校可以借助司法事务部门的力量改变法学专业传统注重理论灌输的人才培养模式,采用一些课堂之外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技术,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从而提高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水平和质量,为社会用人部门培养和输送一流的法治人才。
二、协同育人机制背景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困境
1.缺乏协同育人意识
目前,独立学院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所有专业基本上都是采取闭门办学的方式,利用自己独立的师资力量培养学生,培养过程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用人部门几乎是零沟通。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对于研究型专业来说可能没有影响,但对应用性较强的法学专业来说,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用人单位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显而易见,问题的根源在于独立学院缺乏协同育人的意识,没有协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用人部门的力量,发挥各自的优势,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培养出具有较好理论功底且能满足社会用人部门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