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决定对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完工评价工作,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4〕362号)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完工评价是项目组织部门评价项目完成质量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依据,对于改进项目完成评价方式、实现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条 完工评价的部门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组织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是项目推荐部门。项目组织部门和推荐部门均为完工评价主持单位。
(二)项目完工评价按照统一管理、分类组织的方式开展。项目组织部门统筹负责全省项目完工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项目推荐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完工评价。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条件
(二) 完工评价适用于获得广东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包括2011-2013年原广东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已完工并具备完工评价条件的项目。
以下项目可不实行完工评价:
1、在本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评价的项目;
2、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的已完工项目,包括节能技改项目和其他资源节约项目;
3、100万元以下(含)公共政策服务项目; 4、省财政直接列支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请完工评价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既定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项目已完成规定的技术指标和实现预期的社会效益要求,并能根据市场情况初步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
(三)编制项目财务决算,获得专项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四)区域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的完工评价条件按照《广东省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粤经信节能〔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备,方可进行完工评价。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视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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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
第三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完工评价依据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备案文件(仅限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级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责任承诺书等。
第八条 完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设备购置、设备维修改造、基建等固定资产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包括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业集聚规模、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情况。?项目财务决算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固定资产入账等。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设立专帐、专款专用、明细账及凭证等。
区域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的完工评价内容按照《广东省区域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粤经信节能〔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完工评价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一般在主要建设内容完成一年后提出完工评价申请。项目具备了完工评价条件的,项目单位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完工评价申请。
第十条 完工评价主持单位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完工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评价条件的项目组织召开完工评价会议。
第十一条 完工评价会议成立项目完工评价专家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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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一般由5位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类专家3名,财务类专家2名),专家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按照项目评价分级权限组织完工评价专家,并选出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完工评价会议中有关议程。
第十二条 完工评价会议包括听取项目单位项目完成情况汇报、质询答辩、形成完工评价意见等环节,视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实施情况与申请完工评价材料严重不符,项目未达到预期建设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与预期有重大差异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财务处理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应中止评价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完工评价需提交如下材料:
项目单位应按照参考提纲编写项目完工评价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并附以下附件:
(一)广东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项目技术改造成果和效益。项目实施取得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专利授权、科技成果等产业化的图片及数据,或产品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对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说明(详见附件3);
(四)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支出清单。包括项目建设工程、设备购置清单和主要票据资料;
(五)项目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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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级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的下达文件; (七)项目责任承诺书;
(八)真实性负责声明(或资金申请承诺书)。 项目单位除提供以上完工评价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最新的企业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在召开完工评价会议时备查。
第五章 完工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完工评价结果分为优、良、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级。
1、优:项目单位超额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责任承诺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与项目有关产品的技术质量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2、良: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项目有关产品的技术质量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通过:项目单位基本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不通过:项目单位未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六条 完工评价会议结束后,完工评价主持单位出具完工评价意见书。由项目推荐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须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备有关材料及意见书(一式两份)。完工评价主持单位若发现不符合完工评价要求的项目,要求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单位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将退回材料,视同未完成完工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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