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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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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概述

周口市供水配套工程共布置输水线路3条,均为有压重力流输水线路,管线总长66.11km,输水流量为4.3m3/s。输水线路沿线共布置穿越工程48座,其中穿河渠11座,公路31座,铁路6座。设置阀井174座,镇墩220个。

本标段工程位于周口市商水县境内,起点为商水县张庄乡葛庄,干线桩号110+252.000处,终点为商水县张庄乡张庄,干线桩号116+060.000处。该标段管线总长5.81km,管径为DN2400,管材为PCCP。有建筑物3座,分别为穿新枯河倒虹吸1座;穿越跨高速引道顶管工程2处;阀井、镇墩及设备安装等。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土石方开挖45.22万m3,土方回填41.49万m3,混凝土浇筑0.28万m,PCCP管(管径DN2400)施工铺装5.808km。

2编制依据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 3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3.1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依据

危险因素是指一个系统中存在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的一切物质、能量、条件、行为等。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人造成慢性伤害的一切物质、能量、条件和行为。一般二者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

所有的危险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有害的后果,都可归结为存在的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导致能量得以意外释放和有毒物质的泄漏、挥发的结果。因此,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是危险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

本章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对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存在部位进行识别分析。

3.2自然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等。

3.2.1地震

地震是地球内部介质(岩石)在力的作用下突然急剧运动而破裂,产生地震波,从而引起一定范围内地面振动的现象。它是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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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危险有害因素主要包括地震、雷电、暴雨、洪水、大雪和高低气温、大风、水土流失

性,是一种能产生巨大破坏作用的自然现象,并对社会能产生很大影响。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拟建场地位于抗震设防烈度7度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二组。

施工工程中遇到强烈的地震可能造成的危害有:

1)永久性的土地变形,如地表断裂、塌陷等,引起输水管线断裂或严重变形,建(构)筑物倒塌;

2)地震波会对输水管道产生拉伸弯曲作用,但对按适当抗震设防等级设计的管道而言由此动力激发的惯性效应极小,不至于造成按规范标准建设的输水管道的破坏,但是有可能使那些遭受腐蚀、质量较差的薄弱管段和管道连接处断裂;辅道、分离式立交的垮塌,路基路面的严重损毁,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

3.2.2雷电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自然界的放电现象。根据雷电的危害方式可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滚地雷。带有电荷的雷云与地面的突起物因静电威力威生出异性的威生电荷,当两者之间的电场强度≥3×105v/m时,空气被击穿,发生云地间瞬时放电即雷电现象。雷电以其高电压,大电流对财物、人员造成巨大伤害。

该建设项目中的电气设备、建筑构件及运行的施工车辆等有可能遭受雷电侵袭破坏,甚至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害和危及人身安全。

3.2.3暴雨、洪水

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年平均降雨量为500~600mm。暴雨、洪水是由较强大的降雨而形成的,其主要特点是峰高、量大、持续时间长、洪灾波及面广。当下暴雨时,洪水有可能冲垮路基桥墩,造成路线中断等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积水现象来源于降雨或积雪的融化和排水(泄)不畅,也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常见的气象要素。积水在路面形成水膜,使路面附着系数降低,车辆制动性变差,导致汽车制动距离增加,易发生车辆侧滑和控制失灵从而危及行车安全,引起交通事故。同时降雨使能见度降低,导致司机的视线不清晰,易出现驾驶失误。

3.2.4大风

大风对于施工过程的车辆和吊装机械造成一定影响,大风天气不利于作业人员正常施工,特别是高处作业(工作面≥2m以上地面处)。同时大风对于通信、信号设施、电力设施等会造成影响。

3.3主要危险、有害物质

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等分析,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有柴油、液压油和水泥等。

3.3.1柴油

本项目使用柴油作为发电机的动力来源,现场不储存,本项目使用的柴油发电机,柴油使用量较少。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柴油(UN号:1202),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遇明火、高热或与氧化剂接触,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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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液压油

该项目多数载重机械需要用到液压油,液压油密度约为900kg/m3,重度:8.8×103N/m3,开口闪点不低于155℃(即燃油可被燃烧的最低温度)。可燃性液体,具有火灾危险,在一定条件下,会有挥发气体产生。

3.3.3水泥

水泥作为常见的建筑材料,在本项目施工中被广泛运用。水泥属于易扬尘的材料,在运输和使用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水泥尘(硅酸盐)。当吸入肺部生产性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引起肺组织发生纤维化病变,使肺组织逐渐硬化,失去正常的呼吸功能,即尘肺病。纤维化程度与粉尘中游离的二氧化硅含量有关,当含量大于70%可引起矽肺,当小于10%可引起尘肺。通常情况接触矽尘5~10年后才发病,有的长达15~20年以上,也有生产条件极差,缺少防尘措施,1~2年就发病。矽肺是一种进行性疾病,一经发生,即使调离矽尘作业,仍可持续发展。常见初期症状是气短、胸闷、针刺样胸痛、咳嗽等。

3.4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施工过程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坍塌、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火灾、爆炸、触电、粉尘、噪声、振动、窒息和其他伤害等。

3.4.1坍塌

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

包括地质条件不良或支护不到位而造成的塌方伤害;施工现场结构物的坍塌;施工临时设施的坍塌。主要原因表现为:施工方案不合理,没有采取正确的支护,或是当现场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没有相应改变支护方案。支护材料的强度或刚度不够。现场管理人员未对现场支护变形情况加强检查,或是发现支护异常变形而未采取适当改进措施。

3.4.2物体打击

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运动,意外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无联络信号或使用不慎,使得物体从一定高度掉落,作用于处于其下方的人体发生物体打击。施工机械噪声、振动过大,会妨碍人们的听觉感受能力和注意力,容易发生物体打击等事故。

若施工现场吊装结构物无专门的施工方案,未设专人指挥,现场混乱无序,桥梁上部施工时,有材料等物体掉落至地面(相对高度大于2m)并砸伤处于地面作业的人员,施工人员又无防护措施,更容易造成物体打击。

3.4.3起重伤害

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运输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等所导致的物质设备损毁和人员伤亡。

工程施工中管道吊装均频繁使用起重机械。如果现场指挥不当、吊具不稳或吊具缺陷可能造成起重伤害事故。本项目施工中有汽车吊等起重设备,如果汽车吊自身支撑不稳或超负荷运作或安全连锁失灵等都可能造成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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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高处坠落

高处坠落是指高处(相对于基准面2m以上)作业中操作者不慎发生身体失衡而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凡居于相对基准面2m以上作业时,若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标准,临边作业时没有设置防护栏杆或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带,地面以上高架工程施工遇到6级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天等恶劣自然条件,往往容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包括从机械设备上坠落、从结构物上坠落。

3.4.5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指施工现场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本项目使用有装载机、吊车等,且土石方量较大,专业化强,铲运车辆多,容易造成车辆伤害。

3.4.6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

道路施工机械的撞、轧、挤、割等伤害;机械部件的飞出伤害;机械转动部分的绞入和碾压;机械碰撞、碾压和倾翻事故的伤害等。

本项目具有大量的建筑用机械设备,如钻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路拌机等,作业人员容易接近设备,如果在设备有缺陷或作业人员发生误操作等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作业人员造成挤压、碰撞、撞击、碾压、夹断、割伤、擦伤等机械伤害。

3.4.7火灾、爆炸

施工过程中使用一定数量的柴油等易燃易爆品,若混存、存放方式不合理,因保管不善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

管理不善,如施工人员将香烟、打火机带入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

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电气设施因自身缺陷、短路、超负荷运行、错误操作、接触不良、线路老化、雷击等原因,可能引发电气火灾。

3.4.8触电

施工过程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比较复杂,移动式电气设备较多,施工中使用起重、电焊等用电设备设施的数量多,用电量大。特别是施工中采取的临时供电措施往往简陋,不符合标准规定,再加上作业环境特殊,具有潮湿、高温、金属构件多等特点,容易造成电气设备与线路的损坏;电缆、电线架设不合理或线路破损造成漏电,人员触及引发触电;电气设备外壳带电,无漏电保护装置,都可能发生人员触电;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发生漏电,也可能造成人员触电;电源的高压线,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够,未设警示标志,可能发生与施工用杆件(如架设脚手架的钢管)意外碰撞接触,遂导致人员触电;施工开挖时,若地下管、线事先没搞清楚,无防护措施,也可能挖断或损害供电电缆等,造成大面积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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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和触电伤害,甚至导致自来水或天然气大量泄漏;开关箱、配电箱、插座等未使用漏电保护装置或失灵,可能发生人员触电伤害事故;电工带电操作,使用安全不合格的工器具,发生触电;保护接零、工作接零混接,发生触电;进行电焊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保护接零或无漏电保护装置或者电焊机无防雨罩,可能因漏电而产生触电事故。

总之,在电气操作中,作业人员可能因漏电、操作失误或违章操作引发触电事故。 3.4.9粉尘

包括现场的施工造成的扬尘对人员肺部造成的伤害。

在桥梁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较长时间漂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微粒,是污染环境、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有害因素之一。

粉尘进入人体的量以及对机体的危害程度与下述理化特性有关:①化学组成;②浓度,粉尘浓度越高,吸入量就越多,危害性也越大;③分散度,分散度高的粉尘由于粒子小和沉降速度慢,被吸入体内的机会多。④溶解度;⑤硬度,坚硬的尘粒能引起上呼吸道粘膜损伤;⑥荷电性,荷电性与尘粒在空气中的稳定性随沉降速度增加而加强。

粉尘根据其理化性质,进入人体的量和作用部位的不同,可以引起以下不同病变:①职业性呼吸系统疾患,如尘肺、粉尘沉着症,职业性过敏性肺炎,呼吸系统肿瘤等;②由于粉尘对呼吸道粘膜、皮肤、眼、耳等部位的刺激作用所引起的相应疾病;③中毒作用。

3.4.10噪声与振动

施工期间的噪声主要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施焊作业等道路施工机械发出的噪声对人听力造成的伤害。如果不设置减振、消音设施或给劳动者配置耳塞等防护用品,噪声超标,损害人员健康。

本项目中的噪声源多来自于大型的建筑机械。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对听觉系统会造成永久性的听觉损伤,甚至形成噪声性耳聋。此外,噪声还会对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等产生不良影响,主要表现为:听力下降,血压升高,消化功能紊乱,食欲下降,失眠,头晕,耳鸣,记忆力衰退等症状。噪声越大,接触时间越长,其危害也越严重。

大型施工车辆、柴油发电机组及其他振动较大机器运行中会对周围建(构)筑物产生振动影响。低频振动不但使人感到不舒适,严重时还会使人呕吐、头晕。

3.5特种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5.1概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机动车辆。该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根据上述规定,该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汽车吊)、场内机动车辆(装载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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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工程概述周口市供水配套工程共布置输水线路3条,均为有压重力流输水线路,管线总长66.11km,输水流量为4.3m3/s。输水线路沿线共布置穿越工程48座,其中穿河渠11座,公路31座,铁路6座。设置阀井174座,镇墩220个。本标段工程位于周口市商水县境内,起点为商水县张庄乡葛庄,干线桩号110+252.000处,终点为商水县张庄乡张庄,干线桩号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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