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德国劳氏船级社规范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德国劳氏船级社

(GL)

入级和建造规范 II 材料和焊接 金属材料 (摘要)

2009版

GL德国劳氏船级社规范·2009 Cht.1 Sec.1

第1章 原则和试验

第1节 材料制造和试验原则

A 范围

1 本材料规范适用于德国劳氏船级社(GL)入级或已申请入级的船舶、近海装置和其他结构物的建造、修理以及装备用的材料和产品。

2 本规范的范围包括建造规范中涉及的所有材料和产品。但本船级社(GL)对那些在建造规范中没有明确载明的材料和产品保留有扩大本规范范围的权利。

3 在有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本船级社保留对材料和产品的生产、性能和试验增加由较新研究或操作经验证明必需的较广泛要求的权利,且同样保留批准技术上证明正确但背离本规范做法的权利。 4 在本节规定了金属材料及其制品,诸如板材、带材、型材、棒材、管子、锻件和铸件,以及锚泊和系船设备用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和试验原则。这些一般性原则应该与以后各节中对具体产品所规定的各项规则结合运用。 B 其他有关标准和文件

1 对于未在本规范中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性能,则应遵照对该产品适用的标准执行,或如果适用,遵照制造厂遵守的材料说明书或交货说明书执行。

2 凡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或特殊材料说明书的材料或产品,只有当其性能被认为与本材料规范中所规定的产品性能相当,或者GL对其应用已给予特别批准的,GL方可予以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有关标准或规范可被认为是本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

3 根据上述第2条规定的条件,GL可允许提供只符合有关标准或材料规格的产品。

4 如果本规范与其他有关标准或说明书之间在要求上有不同时,则试验应以较高的要求为准。 C 对制造厂的要求

1 凡是本规范所述及的材料和产品,只有经本船级社认可的工厂才能进行制造。为取得船级社的认可,制造厂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并在工厂检验期间向本船级社提交能满足这些条件的证明以及在开始生产以前提交相应的文件:

1.1 制造厂应配备能够专门制造和加工出符合现代技术规格的材料的各种设备。

1.2 为了能够按照本材料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所规定的试验规程熟练进行检验,制造厂应配置必需的试验设备和拥有操作这些设备的熟练技术人员。在例外的情况下,个别项目必须在外单位进行时,制造厂只能委托同样具备上述条件,并经本船级社认可的厂商或研究所来进行。

1.3 制造厂应有工厂自己的质量控制体系来保证其制品的熟练制造和加工,并满足所规定的要求。凡GL进行的试验,不能免除制造厂承担责任。当工厂已建立自己的质量控制系统来完成质量控制时,这些部门应对工厂的生产和加工部门保持独立性。

1.4 作为制造厂内部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对材料和制品的制造和试验作经常性的记录。

1.5 当D部分要求时,制造厂应通过首次工艺试验和(或)产品适合性试验来证明其产品的性能。 2 制造厂应向GL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要求包含下列信息:

— 要认可的材料和产品,包括制造方法、化学成分参考值、交货状态、性能和尺寸; — 工厂的制造设备和试验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本厂质量控制体系的说明和负责人员的资料。当委托厂外部门进行试验时,还应提供该单位的地址和检验设备情况。这类部门应由本船级社认可。如果该试验部门由已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认为这一条件已得到满足。

GL德国劳氏船级社规范·2009 Cht.1 Sec.1

3 如果由本船级社验收符合第1、第2条要求,则制造厂将通过本船级社认证。通常认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制造厂会收到一份认证通知书,其中包含通过认证材料制造厂的清单、认证范围和有效地区。如果制造厂能以持续的验收试验声明其认可的各项前提得到满足,则该有效期此后再延长三年。 4 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关维持认可可作出新的决定:

— 由于产品质量造成加工期间损伤 — 制定产品在制造与组装之间的不符合 — 未经GL同意,制造厂变动有关认证内容 — 产品试验期间有较大差异。 D 有关材料制造和性能的一般要求 1 制造

1.1 所有材料应用经证明充分成熟的工艺方法进行制造,以保证材料达到所要求的性能。如果要采用新的工艺方法,则应将其适用性的初次鉴定证明提交给本船级社。根据本船级社的决定,应进行特别的工艺试验和(或)提交有关做过试验的工厂证明文件或由独立的检验部门作出专门的鉴定。 1.2 对钢来说,1.1中经证明成熟的工艺包括氧气顶吹转炉或电炉冶炼工艺和连续铸造、铸锭或成型铸造。

2 化学成分和性能要求

材料和制品应满足本材料规范或其他有关的适用文件中对化学成分和性能所规定要求。通常是以熔炼的化学成分为准。 3 交货状态和热处理

3.1 产品应按规定的热处理状态交货。如果最后的热处理由钢材用户进行,则应在有关证书中明确地注明供货材料的交货状态。

3.2 所有热处理都应在合适的热处理炉中进行,对这种设备应进行有效的保养。热处理炉应配备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这些装置应定期核定。

3.3 如果想用其他方法代替所规定的热处理,如正火或淬火和回火,则制造厂应向GL首先提出证明,应用上述其他方法进行热处理时,产品的力学性能仍能满足要求。 4 消除缺陷

4.1 所有材料和产品都不允许存在明显影响使用或其后加工的缺陷。

不明显的表面缺陷允许用机械方法消除,但其除去量不得超过允许的尺寸偏差。

4.2 材料的缺陷只有在该产品的规范中允许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焊补方法修理,并应取得验船师的同意,其焊补方法要经过GL的认可。 5 可焊性

凡是用于焊接结构的材料,应具有采用标准工艺焊接技术的可焊性。当焊接只能在特殊的条件下进行时,则应取得GL的同意,并应经工艺试验予以证明。 6 材料和产品的认可

6.1 制造厂应首先证明,凡本厂制造的材料及产品的性能均能满足规定要求。通常由制造厂对所选产品进行一次鉴定试验,试验范围将由GL根据情况规定。经GL同意,也可由另一独立的试验部门作出鉴定。

6.2 在本材料规范中所列的标准材料,凡是符合EN或DIN标准、德国钢铁工程师协会(VDEh)的钢铁材料标准或相当的国家或国际标准规定的,经GL同意后,产品可以不做鉴定试验。但除奥

GL德国劳氏船级社规范·2009 Cht.1 Sec.1

氏体钢外的供液化气体运输船的贮液和加工处理设备用材料,不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E 一般试验条件

1 通常,验收试验应在制造厂内有验船师在场时进行。为此,制造厂应给验船师提供进出有关加工车间和检验部门的方便,并允许验船师查阅它在执行任务中所必需的有关质量控制的记录。验船师还有权观察生产过程,但不得影响生产流程。

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应采用第二节中所规定的一般方法和试样。试验的要求和结果应采用SI单位表述。第二节中未规定的各种试验,除了另有协议外,都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 3 当规定对不同产品做无损探伤试验时,则应由制造厂负责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以及试验方法的细节应按照公认的验收标准进行评估并载入证书。验船师有权参加上述试验。当无损探伤试验由GL负责进行时,则对此应特别协商。

3.1 对于验收试验,只有在GL规范认可范围内的材料和产品才能被提交。

4 材料的化学成分通常是由制造厂通过熔炼分析来证明的,在化学成分中应包括由本材料规范或其他有关文件中规定了极限值的所有元素或者为保证材料所要求的力学性能而添加的元素。一般情况下,制造厂的证书被承认作为化学成分的证明。当对化学成分有疑问时,GL可以要求进行成品分析。熔炼与成品分析之间可能出现的偏差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5 所有产品都应由制造厂进行检查,以符合所规定的尺寸,并检查有无有可能出现的缺陷,当有要求时,应提交验船师检查。

通常,所有产品应具备规定的交货状态或热处理状态,并应具有清洁的表面,表面上应无油漆或其他影响识别缺陷的防蚀涂料,以备检验。

除非以后各节另有规定或特别协议,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可对产品的尺寸或表面光洁度进行抽检。

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制造厂应事先予以剔除。

6 当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原因不能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在取得GL同意后,可采用相当的其他试验方法或技术进行检验。

7 当产品是用成批生产技术和(或)以连续的方法一直在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大量生产时,则GL可以委托工厂进行全部或部分试验,其前提是:工厂已经建立并保持质量保证体系(例如按ISO9002或9001)并因而提交盖有认证机构委托标记的证书。此外,这其中包括还需要通过几年时间来验证产品已经满足要求。制造厂自行试验的认可应向本船级社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在检查结束后才能生效。

8 如果有理由怀疑产品质量,验船师可以要求进行附加试验。

9 对按规定范围逐件或按批检验过的产品,GL不保证该产品都满足本材料规范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

在以后加工或使用时被证明是有缺陷的产品,即使以前对它所做的检验时令人满意的,仍可予以拒收。

F 产品的识别和标记 1 可追溯性

制造厂应采用一种能使产品在制造过程的每一阶段后都可以识别并能追溯到其原始炉号的识别系统。如验船师有要求,则应向验船师演示该系统。 2 标记

GL德国劳氏船级社规范·2009 Cht.1 Sec.1

2.1 在验收试验以前,制造厂至少在一个部位作出下述各节要求的标记。这种标记应与工厂证明书或交货清单中的细节相符。

2.2 除非是表面比较敏感或太薄的材料,一般采用冲凿打印标记。对于上述材料,应采用低应力钢印、油漆标记、橡皮印章、贴标签或电蚀等做标记。

2.3 所有的标记都要保证不会由于产品的运输或存放而影响辨认。当继续对产品加工而必须去除已打上的标记时,则除非采取其他的解决方法,加工厂应将该标记转移到另一部位,并将GL印记转移位置。

2.4 通常,每件产品都应标记。对于用箱、桶、或类似容器可靠地包装好的相同类型和尺寸的小型零件,以及对于捆扎在一起的、每米重量在25kg以下的棒钢和型钢,只要在上面的一件做一个标记或牢固地系上一只耐久的标签即可。

2.5 所有标记应尽可能用油漆框出。对于锻件和铸件,在打标记的部位应打磨出金属光泽。 3 GL印记的使用

3.1 试样和截取试样的产品,除按第4条规定另有协议外,应标记 “试样印记”:

3.2 对于需做某些单独试验的产品,例如力学性能和表面抛光、内压力试验和无损检验,如果全部要求GL规范满足,则应标记“带锚印记”: —

作为例外,对于需进行单独试验的造船用E级和F级钢以及非合金钢管R360,R410和R490,也可以按照3.3规定打印标记。

3.3 按批检验并进行试验的钢板以及型钢和棒钢,如果满足全部要求,应标记“批量印记”:

这个印记可以由通过认证的材料制造商或供货商自己打印。

在例外的情况下,例如对于成批生产的钢铸件,经GL同意,可以铸造出或者打印字母“GL”。 3.4 按照其他规范或交货条件进行检验的产品,例如没有在入级范围内的产品,只要该产品在试验时已满足该规范或交货条件中所规定要求,则不论前述规定的试验范围如何,均应在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标记“宽锚印记”:

3.5 如果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在其后进行的试验或进一步加工时,发现有缺陷或某方面不符合要求时,则应将GL印记以适当的方式去除。 4 试样由制造厂打印标记

凡根据C.1.3规定设有独立的质量控制部门的材料制造厂,经GL检验办公室同意,可由质量控制部门的人员对试样打印标记。有关人员的姓名及其个人印记都应提交验船师备案。

在具备自动选择试样设备时,印记可进行分配,并提供责任检验办公室核实试样印记的连续可追溯性。 G 试验文件

为了进行检验,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交有关受检材料或产品的文件。该文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897095o9954yj364q360565jb3urvy01110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