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章节讲解与分析
1 总 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 1.0.1本规范。
1、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及其造成的危害。 2、理念:“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做到设计本质安全。 3、本规范编制的总体思路:预防-隔离-控制-扑救-疏散。
4、联合共管保证安全: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保证防火安全。 [条文说明] 本条体现了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过程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本条中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含义。 2、执行此条规定应注意的方面: ⑴本规范的特点:
①规模:本规范最适用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 ②加工过程:以有机物为主、以化学反应为主。 ③操作条件:以高温、高压为主。
④布置方式:生产装置以集中、露天布置为主。
⑤火灾危险性:从原料及产品的火灾危险性上看,都是较高的。 ⑵规范适用方面的事项:
①无机化工工程: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术语表述,本规范不适用于无机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
②油漆厂、涂料厂:本规范不适用于此类企业,建议执行《建规》。
③以煤、页岩、粮食等为原料的化工项目:除煤、页岩、粮食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工段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④石油化工工程:本规范适用于从常减压至PTA(聚酯)的加工工段,后续加工应执行相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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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石油化工企业的附属油库:根据附属油库的人员管理、生产控制、供电、供水、
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情况判断。 ⑥对于精细化工项目:将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
⑦对于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内容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物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的。 新建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范。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工程,除煤的运输、储存、处理等以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参见本规范4.2.12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1.0.3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1、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执行本规范。
2、本条表述是目前国标的通用表述,与99版有较大不同。 [条文说明]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石油化工企业,了解和收集了原规范执行情况,总结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有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石油化工防火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并与国内相关的标准规范相协调。因此,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均应按本规范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涉及专业较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本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2
区域。 [条文说明] 本术语的设施包括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仓库、污水处理场、火炬等。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条文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指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电信站、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环保监测站、中心化验室、备品备件库、机修厂房、汽车库等。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条文说明]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条文说明]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条文说明]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2.0.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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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 装置 process 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 unit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条文说明] 装置内单元,如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单元、分馏单元;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压缩单元等。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 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1/2(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 装置储罐(组) storage tanks within process 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质量检测或一次投入等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C 、C及其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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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