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事诉讼法学讲义 序言: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2年法典的制定和适用阶段法学界围绕法典的制定和适用,理论上做了初创性的研究。
第二阶段: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起点,总结前十年的司法实践,使实践上升为理论,强化基础研究。
第三阶段: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 第四阶段: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标志。 修法后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第一,民事诉讼学科的独立性进一步得到认同; 第二,学科研究视角得到转换;
第三,理论学者和实务界人员联系越来越紧密,要求强化实践、国情意识,借鉴国外优秀成果需要结合我国国情。 研究专题概要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趋势。 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及其范畴。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四、管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管辖争议的解决模式。 五、怎样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六、我国应建立怎样的共同诉讼制度? 七、对第三人参加之诉应怎样规定? 八、民事证据法的目的是什么?
九、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修改的得与失? 十、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与改革出路?
十一、上诉程序的功能、模式及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存与废? 十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专题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趋势 一、纠纷的内涵 (一)纠纷的概念: 1、一般意义上的纠纷:
纠纷:按照社会学家的通常理解,是指“各派之间直接的和公开的旨在遏制各自对手并实现自己目的的互动。”
纠纷所应具备的条件:
(1)纠纷主体必须是具体特定的行为主体;
(2)纠纷形成的动机必须植根于实际生活中的真正利害关系的对立;
(3)双方当事人必须互相意识到对方的行为并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外化为社会性问题。
纠纷的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单向的“心怀不满”或“前冲突阶段; 第二阶段:双向的冲突阶段;
第三阶段:有第三者介入的“纠纷”阶段。 2、分为: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决和和解 (2)调解和仲裁 (3)民事诉讼
(三)诉讼作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必然性
1、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2、诉讼的一般特征
(1)裁决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2)冲突主体的平等性和对抗性; (3)诉讼活动的严格规范性; (4)诉讼结果的明显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1、人民调解与诉讼的协调与整合 2、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协调与整合
(1)如何处理保护当事人诉权与提倡行政处理的关系 (2)正确处理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与诉讼的衔接
(3)正确对待行政裁决的法律效力,科学构设行政裁决与诉讼的协调机制 3、仲裁与诉讼的协调与整合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1、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 2、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3、选择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权利。 4、选择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权利。 5、选择结案方式的权利。
6、选择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权利。 7、选择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的权利。 8、其他民事程序选择权。 案例1
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问:
1、该案应该由哪个机关来处理?
2、如何划分仲裁机构和法院的主管范围? 3、仲裁的司法性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案例2
赵某2003年在某市开办了一家美容院,领有营业执照。第二年,赵某将美容院转让给好友齐某经营,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齐某在给顾客王某做面部护理时,因产品不合格导致王某面部肿胀,后又引发大面积溃烂,王某为此多次到医院治疗,支付了大笔医疗费。2007年12月,王某将奇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问: 1、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已经超过诉讼失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工作?
3、在诉讼中,如果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被告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4、在诉讼中,如果原告王某突然死亡,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3
2002年7月,王某被某公司聘任为销售员,但是王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王某业绩非常优秀,受到公司的奖励。但是,2004年5月到7月间,王某的销售业绩不佳,公司以此为由,减发了王某这3个月的工资。2004年8月2日,王某要求公司补足所欠工资,公司不同意。经过多次协商,公司仍不补足所欠王某的工资。2004年10月12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补足所欠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旧)第82条的规定,以王某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问:王某该如何维权?(依新法)
第二专题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基本理论的范畴: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
其内部的逻辑关系:
价值论是基础和核心;不同的价值观会产生不同的目的论;在不同价值观和目的论的指导下,所产生的不同的诉讼制度和规则会体现出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充分程度,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即诉讼标的理论;诉讼终结,法院会做出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就是关于判决的效力,即既判力的理论。
一、民事诉讼价值论——也即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1、诉讼程序本身存在于否,关系到国家能否通过司法的方式、手段解决社会存在的纠纷、犯罪,最终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安定问题。
2、从个人的角度看,诉讼程序是个人权利实现的坚强后盾。
3、从社会的角度看,程序设置的本身和程序被利用的本身,已经形成了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重要部分——诉讼体系。由于诉讼程序的特有性质——强制性和终局性,决定了诉讼程序在解决社会问题体系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诉讼程序的价值(法律价值) 1、法律价值:具有如下共性:
①法律价值是内在于法律之中的。这种价值只有当其满足主体需要的时候,才会表面化,成为显在的价值。
②法律价值是法律主体所需要的价值,具有主体需求属性。 ③法律价值是主体追求目标的重要尺度。 2、有关诉讼程序价值的争议
①诉讼程序的三大价值目标是公正、效率和效益。(陈桂明:《诉讼公正与诉讼保障》,8-9页) ②诉讼程序应该追求的价值是正当、公正、迅速和经济。(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52—57页)
③诉讼程序的价值时期内在价值即程序的公证性和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以及次级价值即程序的经济性的协调。(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45页) (二)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1、公正性:诉讼公正应该包含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诉讼公正的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既是诉讼公正的有机内容,又是诉讼公正的保障手段。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价值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关于程序正义的具体内容,一般认为包括: 1、裁判者应当是中立的;
2、程序能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 3、当事人平等地对话;
4、保障当事人充分的陈述主张; 5、平等地对待当事人; 6、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 7、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8、维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9、当事人不致受到突袭裁判。 2、效益性
“人类所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原则,即力求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效果。”那么,民事诉讼程序也不例外,以尽可能小的诉讼成本,实现尽可能大的效率和利益,是民事
诉讼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 诉讼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
①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与诉讼成本成正比
②诉讼程序适用的繁简。与诉讼成本成正比,因为复杂的诉讼程序对于审判主体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行为标准,对复杂诉讼程序的遵守也就必然需要更多的人、财、物力和时间上的投入。
公正与效益的关系
一致性:公正是有效益的公正;效益是坚守公正的效益。
冲突性:①过分追求效益会造成诉讼程序过分简化或者使诉讼程序的推进过于快捷,这都可能导致公平正义无法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中得以体现。
②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可能会使程序的复杂程序增加,这就意味着诉讼资源耗费的增大和诉讼进度的延缓,有悖于效益价值的实现。 思考:
1、人打官司为了什么?
2、为了一块钱打官司,值得吗? 二、民事诉讼目的论
思考:是否可以将民事诉讼目的等同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或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是指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其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理想目标。
如何确定我国的民事诉讼目的呢?较为合理的思路是在各种冲突的价值观念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首先,民事案件审理中追求客观真实仍是民事诉讼的最高理念,不应当随意抛开这个理念。其次,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诉讼的促进、诉讼经济等因素的考虑,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必须兼顾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将两者等量齐观,不能厚此薄彼,同时赋予当事人平等、自由的追求上述利益的机会。就此而言,民事诉讼目的并非仅仅是法院审判的目的,同时也是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
(一)各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1、权利保护说。 2、维护司法秩序说。 3、纠纷解决说。 4、多元说。 5、程序保障说。 6、搁置说。 7、利益保障说。
(二)我国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学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研究成果并为超出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目的论的争论范围。 三、民事诉权理论
一、关于诉权的学说: 1、诉权私权说。 2、公法诉权说。 (1)抽象的诉权说。 (2)具体的诉权说。 3、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利弊得失:自己分析
二、诉权的内涵:无统一认识,主要有四种观点: 1、诉权就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诉权就是原告所享有的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或权能。 3、诉权是起诉权和应诉权的总称。
4、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从以上观点概括抽象为以下三个要点: 1、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原、被、第三人)
2、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3、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做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裁判。
诉权的双重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特征:(采谭兵《民诉法》)
1、诉权是以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为根据的。 2、诉权为纠纷的当事人平等享有。
3、诉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4、诉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且这两种权利分别受到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的调整。
四、诉权与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审判权的关系 (一)诉权与诉讼权利、实体权利的关系 (二)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思考题:
举例说明如何保护诉权? 四、诉讼标的理论 思考:
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向A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两千元。请问: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是诉的要素中一个重要而有争议的部分。 1、研究诉讼标的的意义 ①可以正确确定诉讼时效。 ②诉讼标的约束法院的裁判。
③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中心。 ④诉讼标的是判断“一事不再理”的标准。 ⑤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⑥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2、有关“诉讼标的”的争论
①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一个法律要件产生一个请求权,有多少个请求权就有多少个诉讼标的。在请求权竞合时受到挑战,如“德国电车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