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学士学位 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凡学校应届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 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表现良好。
(二)通过本科学习,其课程学习(含实习实训)和毕 业论文(设计)达到教学计划应有的要求,德、智、体诸方 面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 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者。 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分别在每年 6 月第一周星期 六及星期日举行,当年毕业学生在考试前 2 周提出书面申 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组织考试。
非英语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 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艺术类、体育类、应 用技术类 (含职教师资 )本科专业参加重庆市实用英语应用 能力 A 级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 英语类本科专业学生参加专业外语四级及以上考试, 成绩达 到学位外语规定的分数者, 经本人申请, 可认定其学位外语 考试成绩合格。
非计算机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 测试Ⅱ级及以上考试, 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 艺术类、 体育类本科专业参加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测试Ⅰ级及以上 考试, 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 计算机类本科专业学生 参加各类专业计算机等级 (水平) 考试, 获得中级及以上证 书者,经本人申请,可认定其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学位外语及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全日制本科学生累计达 6 门以上 (含 6 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本科阶段就读 3 年的“专升本”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 5 门以上(含 5 门) 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本科阶段就读 2 年的“专升本” 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 4 门以上(含 4 门)补考者(不包 括因故缓考)。
(四)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五)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 学士学
位者。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 委员会提出申请, 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 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 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二)应届毕业生当时因第四条第二款未能取得学士学 位,毕业后 2 年内达到了必备条件者。
(三)应届毕业生当时因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 定的学分,未取得毕业证书, 但毕业后 2 年内取得毕业证书, 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 可撤销其学士 学位。
第七条 已取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因违反校纪,行 为不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 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 位申请表》。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