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建筑区划停车位销售、转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规范顺德区建筑区划汽车停车位(以下简称停车位)出让、转让行为,界定停车位产权归属,保障停车位合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范围内建筑区划的停车位出让、转让,经营性停车场、政策性住房附设的停车位规范另行制订。
第三条 (相关定义)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或者虽不属同一用地红线范围但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同一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小区”)。
本办法所指的停车位分为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专有产权停车位。
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露天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停车位。
专有产权停车位是指依照技术规范不作为公共面积进行分摊的停车位。
第四条(不列入销售的停车位范围) 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停
车位和人防车位不得销售。
第五条 (租售对象)规划配建范围内或超过规划要求配建但无独立出口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在未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前,不得向非本小区业主出售停车位。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小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当本小区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业主转让商品房专有部分的,应将拥有的停车位转让给该商品房专有部分受让人或本小区的其他业主。
超过规划要求配建的车位,有独立出口的,可向非本小区业主出售和出租。
第六条 (销售时间及公示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小区全体业主,并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和出租价格、出售和者出租的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时,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应当包含该建筑区划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者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销售现场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停车位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停车位
的出售、出租方案备案。我局根据备案的车位出售、出租方案在产权登记系统对车位进行锁定和解锁。
出售或者出租停车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人防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停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的时间、价格、方式及公示方案;
(四)停车位实行年租、月租、临时出租的方案分类说明; (五)停车位租赁期满后的续租办法; (六)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管理事项说明;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按车位配比租售)停车位应当按照该小区的车位配比销售或者出租。
每套商品房业主所购买和租赁汽车位的总个数,应当符合该小区的车位配比。汽车车位销售合同中应当注明权属人已经购买本小区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规划停车位无法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的,销售或出租停车位倡导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机械式停车位、子母车位的个数以产权个数为购买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与购房人约定,在
本小区最后一期停车位全部公开销售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未出售的车位可向小区内其他有需求的业主出售。所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现场标识)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小区设置明确的标示及编号区分共有停车位、专有产权停车位,并标示访客停车位和无障碍停车位。
第九条 (维护责任)共有停车位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共同维护,使用和维护方案应在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专有停车位由权属人使用和维护。
专有产权的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但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车位产权转移限制。
第十条 (停车位销售、转让合同的约定)停车位买卖的当事人,应依法签订停车位销售、转让合同,合同应就停车位的四至范围、楼层分布、车位号、买卖面积、买卖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并附测绘平面图。
停车位的转让与使用不得妨碍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人防车位的特殊规定)属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平时由停车位权利人进行管理、使用,在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出现的情况下,应保证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人防工程中停车位在出租时,应向承租人明示停车位性质,并注明:“本车位在平战结合人防工程范围内,使用和管理应遵循
相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停车位的回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撤销购房合同及回购商品房时,该商品房业主已签订了停车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同时撤销车位销售合同及回购相应停车位。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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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