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渣应用技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渣应用技术要求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钢渣用作胶凝材料、钢渣用作骨料(集料)、钢渣用作烧结熔剂、钢渣用作烟气脱硫剂和钢渣用作水泥生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与验收、运输和贮存等,同时也包含了钢渣在上述不同应用范围的技术条件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胶凝材料、骨料(集料)、烧结熔剂、烟气脱硫剂和水泥生料用钢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007.7 散装矿产品取样、制样通则 粒度测定方法 手工筛分法 GB/T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4111 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
GB/T6003.1 试验筛 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1部分: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6003.2 试验筛 技术要求和检验 第2部分:金属穿孔板试验筛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8239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 GB/T14684 建设用砂
GB/T14685 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14902 预拌混凝土
GB/T15229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T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GB/T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18968 墙体材料术语
GB/T204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21144 混凝土实心砖 GB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T2449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GB/T25181 预拌砂浆
GB25779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T25824 道路用钢渣
GB/T30897 烧结用磁选渣钢粉
GB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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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6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T50912 钢铁渣粉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T51003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JC475 混凝土防冻剂
JC/T603 水泥胶砂干缩试验方法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JGJ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223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T3048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 JTG F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YB/T140 钢渣化学分析方法 YB/T801 工程回填用钢渣 YB/T802 冶金炉料用钢渣
YB/T804 钢铁渣及处理利用术语
YB/T4184 钢渣混合料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程 YB/T4188 钢渣中磁性金属铁含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YB/T804和GB/T1896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胶凝材料和骨料(集料)用钢渣在使用前应经稳定化和除铁处理,其金属铁含量应不大于2.0%(用于抹灰砂浆时其金属铁含量应不大于1.0%),且体积稳定性合格。金属铁含量的试验应按YB/T4188的规定执行,体积稳定性的试验应按不同用途要求而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
4.2 钢渣的选择应分别满足用作胶凝材料、骨料、烧结熔剂、烟气脱硫剂、水泥生料的性能要求。 4.3 钢渣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满足GB6566的规定。
4.4 钢渣使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规定。 5 钢渣用作胶凝材料的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钢渣粉出厂时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厂名、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编号、规格或级别、生产日期、代表数量及本批检验结果及结论等,并应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5.1.2 钢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20491的规定。
5.1.3 钢渣粉进厂检验项目为比表面积、流动度比、活性指数和安定性,其检验结果应符合GB/T20491的规定。
5.1.4 钢渣粉的取样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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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组批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钢渣粉一个检验批由同一厂家、同一活性等级、同一出厂编号组成,每一检验批总量不应超过200t;
b) 取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散装钢渣粉,应从每批连续购进的任意3个罐体各取等量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5.0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量;对于袋装钢渣粉,应从每批中任抽10袋,从每袋中各取等量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1.5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量;
c)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钢渣粉验收应按批进行,符合检验项目规定技术要求的可以使用。若有一项性能不符合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项目性能指标符合要求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性能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该批产品降级使用或判为不合格品。
5.1.5 钢渣粉储存时,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杂,并防止受潮。储存期超过3个月时,使用前应按5.1.3和5.1.4的规定进行复验。
5.1.6 钢渣粉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5.2 水泥
钢渣粉用作水泥混合材时,其掺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 混凝土
5.3.1 混凝土用其他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泥应符合GB175的规定,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了解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并通过充分试验确定钢渣粉的掺量; b) 砂、石应分别符合GB/T14684、GB/T14685的规定;
c)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沸石粉等其他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GB/T1596、GB/T18046、GB/T18736、JG/T3048或GB/T51003的规定;
d) 外加剂应符合GB8076、GB50119、GB23439和JC475等的规定; e) 拌合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5.3.2 钢渣粉掺量应符合GB/T51003的规定;钢铁渣粉(钢渣粉与粒化高炉矿渣粉按一定比例复合的矿物掺合料)掺量应符合GB/T50912的规定;当钢渣粉与其他矿物掺合料复合时,其掺量应符合GB/T51003的规定。
5.3.3 掺钢渣粉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工作性、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b)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JGJ55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3.4 掺钢渣粉的混凝土制备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混凝土原材料的储存、计量、搅拌和运输应符合GB/T14902的相关规定; b) 混凝土的浇注和养护应符合GB50666的相关规定。 5.3.5掺钢渣粉的混凝土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混凝土的出厂和交货检验项目、取样与检验频率、判定规则应符合GB/T14902的有关规定。 b) 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50204的相关规定。 5.4 砂浆
5.4.1 用于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GB/T25181的规定。
5.4.2 钢渣粉可用于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普通防水砂浆;当用于其他种类砂浆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5.4.3 钢渣粉在砂浆中的掺量应根据砂浆品种、用途、环境条件和强度等级等因素经系统试验确定。 5.4.4 掺钢渣粉的砂浆性能应符合GB/T25181的规定,其性能试验方法应按JGJ/T7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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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砂浆的制备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砂浆的制备应符合GB/T25181的相关规定;
b) 砂浆出厂包装、贮存和运输符合GB/T25181的相关规定; c) 砂浆进场储存与拌合应符合JGJ/T223的相关规定; d) 砂浆施工应符合JGJ/T223的相关规定。
5.4.6 掺钢渣粉的砂浆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型式检验项目以及出厂和交货检验项目、取样与组批、判定规则应符合GB/T25181的有关规定; b) 进场检验项目、检验批量、判定规则应符合JGJ/T223的相关规定;
c) 施工与质量验收应按JGJ/T223的规定执行,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 砖和砌块
5.5.1 钢渣粉可制备建筑工程用混凝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当用于制备水利、市政、交通等工程用砖和砌块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5.2 钢渣粉掺量应根据砖或砌块的强度等级、密度等级或其他性能经系统试验确定。
5.5.3 混凝土砖用其他原材料及砖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GB/T21144、GB25779、GB/T24492等规定,其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T4111的规定执行。
5.5.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用其他原材料及砌块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GB8239、GB/T15229等规定,其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T4111的规定执行。
5.5.5混凝土砖和砌块的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混凝土砖的型式检验项目以及出场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规则及判定规则应符合GB/T21144、GB25779、GB/T24492等标准的规定;
b) 混凝土砌块的型式检验项目以及出场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规则及判定规则应符合GB8239、GB/T15229等标准的规定。
5.5.6 混凝土砖和砌块的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GB50203的相关规定。 6 钢渣用作骨料(集料)的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钢渣出厂时供应单位应提供钢渣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厂名、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编号、规格或级别、生产日期、代表数量及本批检验结果及结论等,并应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6.1.2 钢渣的进场检验项目和组批原则应根据其不同用途要求确定。 6.1.3 钢渣应按下列规定取样试验:
a)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钢渣细集料8份或钢渣粗骨料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15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b)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用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出料处全断面定时随机抽取大致相等的钢渣细集料,份或钢渣粗骨料8份,组成一组样品;
c) 从火车、汽车、轮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等量的钢渣细集料8份或钢渣粗骨料16份,组成一组样品;
d) 取样数量应满足规定试验的需要。若需要做多项试验时,可在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结果的前提下,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e) 试样处理时应将所取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合均匀,按四分法把样品缩分到试验所需量为止。
6.1.4 钢渣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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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钢渣验收按批进行,符合检验项目规定技术要求的可以使用;
b) 钢渣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性能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该项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复检后,仍然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1.5 钢渣应按厂家、规格分开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和污染的措施。 6.1.6 钢渣运输时,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和粉尘飞扬的措施。 6.2 砂浆
6.2.1 钢渣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钢渣用作砂浆骨料的技术要求
项目 级配类别 颗粒级配 1区 2区 3区 石粉含量/%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MB值>1.4或快速法试验合格 指标 方孔筛累计筛余a./% 4.75mm 0 0 0 2.36mm 35~5 25~0 15~0 1.18mm 65~35 50~10 25~0 600μm 85~71 70~41 40~16 ≤10.0 300μm 95~80 92~70 85~55 150μm 97~85 94~80 94~75 ≤5.0 硫化物及硫酸盐(以SO3质量计)/% 坚固性/% 压蒸膨胀率/% 含水率/% a.钢渣的实际颗粒级配除≤0.5 ≤10 ≤0.80 ≤0.5 4.75mm 和600μ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各级筛累计筛余超出值总和不大于5%。 注:.含水率指标仅适用于配制干混砂浆。 6.2.2 钢渣压蒸膨胀率性能试验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钢渣其他性能试验方法应按GB/T14684的规定执行。
6.2.3 钢渣的进厂检验项目为颗粒级配、粉体含量和压蒸膨胀率,其检验结果应符合GB/T14684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2.4 钢渣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每600t为一检验批,不足600t时亦为一检验批。
6.2.5 钢渣可用于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普通防水砂浆;当用于其他种类砂浆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6.2.6 砂浆用其他原材料应符合GB/T25181的规定。
6.2.7 砂浆性能应符合GB/T25181的规定,其性能试验方法应按JGJ/T70的规定执行。 6.2.8 砂浆的制备与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5.4.5和5.4.6的规定。 6.3 砖和砌块
6.3.1 钢渣用作砖和砌块细骨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钢渣用作砖和砌块细骨料的技术要求
项目 颗粒级级配类别 指标 方孔筛累计筛余a./% V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