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际[2007]4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7.06.26 【实施日期】2007.06.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7]4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管理,明确赠款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规范赠款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和检查程序,进一步提高赠款资金使用效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1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和《全球环境基金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利用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开展的所有项目活动,包括项目准备、实施、后评估和资产管理等。
第三条 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归国家所有。财政部代表国家接受全球环境基金赠款,负责赠款项目管理工作,是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四条 我国实施的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支持国家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具有全球环境效益,体现公共财政职能,注重制度创新和技术开发与应用,以实现国家和全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 2 / 4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全球环境基金赠款”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或受全球环境基金托管的其他基金提供的赠款。
(二) “联合融资”是指项目总投资中除全球环境基金赠款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多边和双边贷款、赠款及国内配套资金等。
(三)“国内配套资金”是指由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准备和实施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投入。
(四)“国内配套资金承诺函”是指由中央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为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准备和实施分别出具的国内配套资金保证文件,主要应明确资金使用主体、来源、金额、比例、用途和期限等。
(五)“国际执行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可以直接申请和实施各领域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机构,包括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六)“国际实施机构”是指由全球环境基金指定的,可以在各自的优势领域内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机构,包括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七)“国内实施机构”是指申请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的中央或者省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
(八) “地方财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九)“项目概念书”是指在项目准备初期,为使项目进入全球环境基金项目预备清单而由国内实施机构单独或联合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提出的简明项目文件。 (十)“项目建议书”是指在项目概念书的基础上,由国内实施机构和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施机构)为申请项目前期准备资金而编制的项目文件。 3 / 4
(十一)“项目简报”是指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国内实施机构和国际执行机构(国际实
施机构)为使项目能够获得全球环境基金批准而编制的项目文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是我国全球环境基金事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其具体职责为:
(一)研究确定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原则,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国履行相关国际环境公约的行动计划,结合全球环境基金业务规划和资金资源,在广泛征求相关国际公约履约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中国全球环境基金项目战略规划》。
(三)统筹开展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对外工作,对项目的申报进行政策指导、业务评审及对外确认。
(四)负责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磋商谈判,组织全球环境基金赠款协议的签署和生效工作。
(五)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转赠安排、资金使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六)负责对我国全球环境基金赠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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