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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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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井控技术培训

第五十四条 井控培训单位在教师、教材、教具等方面,要达到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才具有颁发井控合格证的资格。井控培训教师必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教师合格证。

第五十五条 对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复训一次,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应吊销井控操作证。各油气田技术管理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井控合格证制度。

第五十六条 井控技术培训内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井控工艺:

1.地层压力的检测和预报;

2.溢流、井喷发生原因和溢流的及时发现; 3.关井程序和常用压井方法的原理及参数计算; 4.压井施工和复杂井控问题的处理; 5.硫化氢的防护和欠平衡钻井知识。 (二)井控装置: 1.结构及工作原理; 2.安装及调试要求; 3.维护保养和故障排除。 (三)其他有关井控规定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各油气田井控培训中心应针对钻井队工人、技术人员和钻井监督;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地质工程设计人员、现场地质技术人员、地质监督、测井监督及相关人员;油气田主管钻井生产的领导和钻井管理人员等进行不同内容的井控培训。其重点为:

(一)对钻井队工人及固井、综合录井、钻井液专业服务公司(队)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以能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时关井、会对井控装置进行安装、使用、日常维护和保养为重点。

(二)对钻井队技术人员以及欠平衡钻井、取心、定向井(水平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以正确判断溢流、正确关井、计算压井参数、掌握压井程序、实施压井作业、正确判断井控装置故障及具有实施井喷及井喷失控处理能力为重点。

(三)对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的培训,要以懂井控装置的结构、工作原理,会安装、调试,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为重点。

(四)对钻井公司正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和其它指挥人员、监督、负责钻井现场生产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钻井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要以井控工作的全面监督管理、复杂情况下的二次控制及组织处理井喷失控事故为重点。

第五十八条 井控培训应有欠平衡钻井井控技术和硫化氢防护知识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井控培训单位资格、培训学时及考核方式应符合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和SY 5742《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八章 井 控 管 理

第六十条 应建立井控分级责任制度,内容包括:

(一)井控工作是钻井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主管生产和技术工作的局(公司)领导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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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都要建立局级到基层队井控管理网络,定期开展活动,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对井控工作的管理。

(三)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应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井控规定,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井控规定实施细则及管理整个井控工作。

(四)钻井公司、甲方单位、钻井队、井控车间及在钻井现场协同作业的专业化服务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井控领导小组,并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

(五)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恪尽职守,做到有职、有权、有责。 (六)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气田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每年联合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各油气田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井控工作大检查,督促各项井控规定的落实。钻井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井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井控规定和制度。

第六十一条 “井控操作证”制度内容包括: (一)执行“井控操作证”制度的人员:

1.管理局(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主管钻井或勘探开发工作的局领导、分公司领导、相关部门处级领导和技术人员;

2.钻井公司:经理、主管钻井生产和技术的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及负责现场生产和安全工作的技术人员;

3.钻井队:钻井监督、正副队长、指导员(书记)、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大班司钻、正副司钻和井架工;

4.欠平衡钻井、固井、综合录井、钻井液、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公司(队)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井控车间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现场地质技术人员、地质监督、测井监督和地质设计人员;从事钻井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

没有取得井控合格证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无权指挥生产,工人无证不得上岗操作。凡未取得井控操作证而在井控操作中造成事故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十二条 井控装备的安装、检修、试压、现场服务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控车间负责井控装备的管理和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工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钻井队在用井控装备的管理、操作应有井队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岗位责任。

(二)井控车间负责井控装备安装、维修、试压、巡检服务以及制订装备、工具配套计划。

(三)井控车间应建立保养维修、巡检回访、回收检验、资料管理、质量保证和技术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维修和服务水平。

(四)钻井队应定岗、定人、定时对在用井控装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认真填写保养检查记录。

(五)井控管理人员和井控车间巡检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井控装备存在的问题,确保井控装备随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井控车间每月的井控装备使用动态、巡检报告等应及时上报钻井公司和管理(勘探)局主管部门。

(七)采油(气)井口装置等井控装备必须经在井控车间检验、试压合格后方能上井安装使用;采油(气)井口装置在井上组装后,还必须整体试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 第六十三条 钻开油气层的申报、审批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开油气层前,在油气田规定的时间内,钻井队通过全面自检,确认准备工作就绪后,向上级主管部门(钻井公司和油气田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书面汇报自检情况,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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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检查验收。

(二)接到钻井队申请后,检查验收组由钻井公司和油气田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按油气田规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情况记录于“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证书”中;如存在井控隐患应当场下达“井控停钻通知书”,钻井队按“井控停钻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检查合格并经检查人员在检查验收书上签字,由双方二级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领导或其委托人签发“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后,方可钻开油气层。

第六十四条 防喷演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井队应组织作业班按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发生溢流的四种工况定期进行防喷演习。

(二)钻开油气层前,必须进行防喷演习,演习不合格不得钻开油气层。

(三)作业班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同工况的防喷演习,钻进作业和空井状态应在3min内控制住井口,起下钻作业状态应在5min内控制住井口。此外,在各次开钻前、特殊作业(取心、测试、完井作业等)前,都应进行防喷演习,达到合格要求。并做好防喷演习记录。

作业班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同工况的防喷演习,并作好演习记录。 第六十五条 “坐岗”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坐岗”。

(二)“坐岗”人员上岗前必须经钻井队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培训。

(三)“坐岗”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起下立柱数、钻井液灌入量、钻井液增减量、原因分析、记录人、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坐岗记录表格式见SY/T 6426《钻井井控技术规程》中附录E)。

(四)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司钻。 第六十六条 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钻井队干部必须在生产作业区坚持24h值班,值班干部应挂牌或有明显标志,并认真填写值班干部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干部应检查监督井控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井控装备试压、防喷演习、处理溢流、井喷及井下复杂等情况,值班干部必须在场组织指挥。

第六十七条 井喷事故逐级汇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井喷事故分级 1.一级井喷事故(Ⅰ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造成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逸散,或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发生井喷并伴有油气爆炸、着火,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级井喷事故(Ⅱ级)

海上油(气)井发生井喷;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陆上含超标有毒有害气体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井内大量喷出流体对江河、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灾难性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Ⅲ级)

陆上油气井发生井喷,经过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在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集团公司直属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事故处理的井喷事故。

4.四级井喷事故(Ⅳ级)

发生一般性井喷,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能在24小时内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的事故。 (二)井喷事故报告要求

1.事故单位发生井喷事故后,要在最短时间内向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汇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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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接到事故报警后,初步评估确定事故级别为Ⅰ级、Ⅱ级井控事故时,在启动本企业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在2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发生险情的单位可越级直接向上级单位报告。

油气田公司应根据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在第一时间立即向属地政府部门报告。 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接收企业Ⅰ级、Ⅱ级井控事故信息,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查后,立即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做出报告。

2.发生Ⅲ级井控事故时,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在接到报警后,在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同时,2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油气田公司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发生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事故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启动本单位相应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处理。

(三)发生井喷或井喷失控事故后应有专人收集资料,资料要准确。 (四)发生井喷后,随时保持各级通信联络畅通无阻,并有专人值班。

(五)各管理(勘探)局和油气田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汇报上一月度井喷事故(包括Ⅳ级井喷事故)处理情况及事故报告。汇报实行零报告制度,对汇报不及时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六)井喷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以附录7《集团公司钻井井喷失控事故信息收集表》内容向集团公司汇报,首先以表一(快报)内容进行汇报,以便集团公司领导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现场情况,然后再以表二(续报)内容进行汇报,使集团公司领导及时掌握现场抢险救援动态。

第六十八条 井控例会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钻井队钻进至油气层之前100m开始,每周召开一次以井控为主的安全会议;值班干部和司钻应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讲评井控工作。

(二)钻井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检查、总结、布置井控工作。 (三)油气田每半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总结、协调、布置井控工作。

(四)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和油气田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联合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会议,总结、协调、布置集团公司井控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油气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油气钻井特点,制订井控实施细则;在浅海、滩海地区的钻井单位应根据其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备案。各油气田应当通过合同约定,要求进入该地区的所有钻井队伍及钻井相关队伍执行本规定和井控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2002年11月颁发的《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与市场部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2006年5月19日)

,. 附录1 井口装置组合图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套管头 图1(14MP) 环形防喷器 单闸板防喷器 四 通 套管头 图4(14MP) 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 图2(14MP) 单闸板防喷器四 通单闸板防喷器套管头 图5(14MP) 单闸板防喷器单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 图3(14MP) 环形防喷器双闸板防喷器四 通套管头 图6(21-35MP)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

,.第七章井控技术培训第五十四条井控培训单位在教师、教材、教具等方面,要达到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经集团公司批准、授权后,才具有颁发井控合格证的资格。井控培训教师必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教师合格证。第五十五条对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复训一次,复训考核不合格者,应吊销井控操作证。各油气田技术管理和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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