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的理论和实践依据①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为人民服务最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与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再次,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目的是在现实中追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最大和谐发展。 ①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②社会主义集体利益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③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3、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具有重要的规范、激励和指导作用。践行正确的荣辱观能够增强个人做出正确道德选择的能力,使个人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激励,努力提升道德境界。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使社会成员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强化道德自律意识,坚定道德意志和信念,明荣知耻、扬荣弃耻、提升人格、敦化风气,推动维系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第四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1.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2.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中都提出“诚信”,体现了公民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现在需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①诚实守信是市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③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要肩负起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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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把诚信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①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②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③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1.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道德要求。 2.社会公德的特点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1)继承性。(2)基础性。(3)广泛性。(4)简明性。
3.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4.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培养我们每个人的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道德风尚,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科学素养,对宣传,维护社会公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努力做社会公德规范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实践中培养社会公德意识与责任意识;从小事做起,从小节改起,带头践行社会公德规范。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1.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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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触犯的行为。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活着驱逐出境。
3.《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向游行区的主管机关(公安局)申请,经两个地区的游行,向两个地区的共同上级申请。时间是5天前提出申请。不予批准的条件:一是违反宪法;二是危害统一、主权与领土完整;三是煽动民族分裂;四是有理由认定该游行会冲击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5.奉献社会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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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1.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
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与共同的生活理想,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爱情的基本要素①性爱——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②理想——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③责任——规范性和高尚性的统一
2.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①尊老爱幼②男女平等 ③夫妻和睦 ④勤俭持家⑤邻里团结
3.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4.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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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5.离婚
离婚的处理原则: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没有离
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②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
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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