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本法增设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损害担责。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而导致的人类与其他物种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损害与导致不良影响的一种事实。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
(第5条)
13.简述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解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解决由于行政区划导致的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工作中的缺陷问题。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是通过在由某些行政区划所共同组成的大区域内,通过实施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控措施等,来达到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目的。
当前我国区域联防联控方面存在的问题:(1)缺少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的法
律依据。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要求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对区域性的污染问题没有明确的要求和执法依据。(2)现行政策措施仍侧重于对传统大气污染物的防控,对臭氧、灰霾等新型污染问题的规定滞后。(3)没有把区域联防联控上升到保证环境安全的高度,因而制度建设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两种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的形式。一是国家重点区域和流域,它们在全国范围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指标性意义。因此,对这些重点区域和流域必须进行区域联防联控。具体途径就是在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和统一的防治措施。二是在非国家重点区域或流域的地方,如果同样存在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则由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该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20条)
14.简述公民的环境权利。
解析:公民的环境权利是伴随着环境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概念。新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环境权利性质作一般性的规定,但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具体环境权利。
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第54条第2款、第3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
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第5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公民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57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5.简述公民的环境义务。
解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人既是环境的享受者,同时也是环境的加害者。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民的具体环保义务。
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第6条第4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民应当绿色消费。第36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第38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16.简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解析: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原告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二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三是环保组织作为原告。
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符合两项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五违法记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由于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所以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得到赔偿金的,不能由社会组织支配,更不能当作社会组织
的经费。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是指在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因此行为主体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直接导致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58条) 17.简述环境违法举报制度。
解析:举报时社会公众自发对违法乱纪行为向有关机关反映的制度。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公民举报权利,并明确了举报对象和对举报人的保护。
明确了公众的举报权利。举报主体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公民都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不一定要求内容完全客观、准确,单页不能滥用,更不得捏造或者诬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众的举报权利,建立举报的具体制度,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对象可以使企业违法行为,也可以是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对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对于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举报。 增加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