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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账务处理
劳务公司,主要是中介服务, 主要是劳务成本费用的核算。
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整理好日常工资单证。
用到的科目主要有:
与资产负债表有关的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应付工资(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与利润表有关的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本年利润、未分配利润。还有可能用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劳务公司为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从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整理好收发的证明类手续)。
收到用工单位转来的工资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代发工资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
劳务公司应该按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可以开具劳务费,按收取的劳务费全额缴纳增值税,征收税率为5%(附加税费按核定的税率征收)。 借: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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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地区、业务员或介绍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劳务进度开具) 计提被派遣人员工资。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者是含社保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或者是含社保费用) 贷:银行存款 支付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若有专票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
计提(增值税抵扣后计提)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印花税 借:税金及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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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直接支付印花)
支付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城建税、教育及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支付日常业务费用(如:出差费,接待费等) 借:管理费用/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计提公司人员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工资总表法)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支付社会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支付个人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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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 结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月结转损益(若有利润每月计提资本公积,年底统一计算)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管理费用 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成本
本年利润(贷方为盈利)
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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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名财税实战派专家肖太寿博士,刘佩兰(中冶建筑研究院上海中国京冶上海财务部副经理),肖博士将于8月17日亲临广州讲授“营改增”应对之策,详情请浏览文末。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劳务派遣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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